第四条 补贴办理
(一)项目业主到所在地发改部门领取《黄石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予以填报。
(二)资料审核
1、光伏项目业主办理补贴,需带齐以下资料:《黄石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居民光伏项目带居民身份证)、项目备案证、并网验收证明、电费清单等。
2、在黄石境内投资建厂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办理补贴,需带齐以下资料:《黄石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备案证、并网验收证明、电费清单以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投资建厂及投资额相关证明材料等。
3、使用黄石本地产品和劳务办理补贴,需带齐以下资料:《黄石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居民光伏项目带居民身份证)、项目备案证、并网验收证明、电费清单以及应用黄石本地产品和劳务相关证明材料等。
4、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五份,且必须真实有效。
(三)办理流程
1、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冶市、阳新县办理补贴,带齐资料依次到供电、所在地发改和财政部门办理。
2、黄石城区办理补贴,带齐资料依次到供电、所在地和市两级发改、财政部门办理。
3、项目业主于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到所在地发改和财政部门办理,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审核汇总(见附件2)后于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报送市发改委。
第五条 光伏项目补贴办理时间为每年两次,分别于当年6月份和12月份各办理一次补贴结算。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本细则执行期为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0年。
第七条 2015年12月31(含)以前并网发电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批示办理,以后按细则和政府批示办理。
第八条 2016年1月1日以后并网发电的项目,当年6月份以前并网的项目于当年6月份办理;7月份至12月份之间并网的项目于当年12月份办理,每年并网项目办理补贴以此类推。
第九条 补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我市将相应作出调整。
第十条 本细则由黄石市发改委统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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