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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节能审查未办理、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日期:2023-04-07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chenglingy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2023年3月17日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提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 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 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 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 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 生产、使用。

原文如下:










 

原标题:国家发改委:节能审查未办理、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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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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