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节水改造、海水(苦咸水)淡化、中水利用等。
(七)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危废、医废、工业尾矿等处理处置。
(八)生态农林业项目。包括发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以及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林产业。
(九)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包括节能环保重大装备、技术产业化,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等。
(十)低碳产业项目。包括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及相关装备的产业化,低碳产品生产项目,低碳服务相关建设项目等。
(十一)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项目。包括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项目。
(十二)低碳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包括低碳省市试点、低碳城(镇)试点、低碳社区试点、低碳园区试点的低碳能源、低碳工业、低碳交通、低碳建筑等低碳基础设施建设及碳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我委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可采用市场化方式融资的绿色项目和绿色债券支持的范围,并继续创新推出绿色发展领域新的债券品种。
二、审核要求
(一)在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基础上,绿色债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
(二)企业申请发行绿色债券,可适当调整企业债券现行审核政策及《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部分准入条件:
1、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80%(相关规定对资本金最低限制另有要求的除外)。
2、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不受发债指标限制。
3、在资产负债率低于75%的前提下,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察企业其它公司信用类产品的规模。
4、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绿色债券。
(三)支持绿色债券发行主体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主体信用评级AA+且运营情况较好的发行主体,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由在建绿色项目产生的高成本债务。
(四)发债企业可根据项目资金回流的具体情况科学设计绿色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
(五)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流域性、区域性或同类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节能、节水服务公司以提供相应服务获得目标客户节能、节水收益的合同管理模式进行节能、节水改造的项目,鼓励项目实施主体以集合形式发行绿色债券。
(六)允许绿色债券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且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三、相关政策
(一)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项目建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投资补助、担保补贴、债券贴息、基金注资等多种方式,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和绿色项目实施,稳步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二)拓宽担保增信渠道。允许项目收益无法在债券存续期内覆盖总投资的发行人,仅就项目收益部分与债券本息规模差额部分提供担保。鼓励市级以上(含)地方政府设立地方绿色债券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为发行绿色债券提供担保。鼓励探索采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等收益权,以及知识产权、预期绿色收益质押等增信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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