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光伏产业作为《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重点发展的一种清洁能源,我国政府出台了一些财政税收政策,促进产业发展,例如:“太阳能屋顶”计划、“金太阳示范工程”政策和在关税、所得税方面的退税和优惠。以2012年为例,“金太阳”工程计划安装1700MW,如果每瓦政府补贴5.5元,需要补贴94亿元。在《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规划》中规定装机目标为21GW,国家对光伏产业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在国家出台政策的同时,一些省份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下面简单介绍、目前我国对光伏产业的财税政策。
2.1、财政政策
1、2009年3月底,财政部和住房建设部联合推出了“太阳能屋顶计划”,计划用4亿元支持光伏产业,单个项目最高可获得20元/kwh的政府财政补助。在计划中,在城市的屋顶、墙立面推广光伏产品,也包括一些边远地区和目前不通电的地区。要求单个项目超过50kwp,单晶硅、多晶硅、非晶硅转换率分别达到16%、14%和6%,重点支持与建筑物相结合的屋顶光伏和墙立面光伏设备,优先考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和能实现并网发电的光伏项目。
2、2009年7月财政部和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联合颁布的“397号文件”中对光伏建筑财政补贴中提出按照
光伏发电系统和传输系统投资总和的50%进行补贴,在2010年9月的“662号文件”中提出对光伏蓄电池、并网设备等核心设备按照供货价的50%进行补贴。对于集中连片示范项目、大于2MW的侧光伏发电项目在前期审核完成后,可得到约等于70%的预算拨款。文件要求单个项目装机容量大于300kwp,运营的时间要大于20年,投资单位资产大于1亿元。在电池组件方面要求寿命大于等于25年,保质期大于等于5年,晶体硅在2年内、25年内衰退率要求分别小于等于2%和20%,非晶硅薄膜电池2年内、25年内衰退率要求分别小于等于4%和20%。重点支持的项目也由以往的主要针对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偏远不通电地区扩展到光伏利用条件好的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要求的装机容量大于等于10MW。
3、2011年,中国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做好2011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项目提出把晶体硅、非晶体硅薄膜的补贴额度分别调整至每瓦9元和8元。4、2009年4月,《海南省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财税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通知中对建筑实施财政补助,在2009年补助原则上定为20元/wp。5、2009年6月,《江苏省光伏发电推进意见》确定在2009、2010、2011年分年度对地面电网电站进行补贴,目标电价分别为2.15元/kwh、1.7元/kwh、1.4元/kwh。
2.2、税收政策
1)在出口退税方面,2007年初到2010年初这一段时间内,由于我国光伏组件的平均出口退税率达到17%。
2)在所得税方面,征收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在对光伏企业自主研发的鼓励方面。所得税中规定,对于研发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要大于10%,高科技产品收入和总收入的比大于60%,境内研发额大于60%。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5000万---2亿、大于2亿元的企业,研发费用与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要高于6%、4%、3%。企业研发所产生的费用已经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还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当期研发费用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在税前摊销研发成本的150%,期限一般要求大于等于10年。在研发过程中的可扣除费用包括资料费用和与新技术有关的翻译费、专利权、验收费用等发生的各种费用。
2.3、国内财税政策优缺点分析
2.3.1、国内财政政策优点分析
我国在21世纪初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实行了一些财税政策,在中央政府实行了“太阳能屋顶计划”、“397号文件”、“金太阳计划”中,有利方面为:首先,为一些边远地区住户居住分散,少数民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生活用电问题,还避免了固定线路的过高的成本。这巨大的需求将大幅促进国内光伏产业的迅猛发展,业内人士估计如果这样的政府补贴政策扩大到一般商业应用,光伏产业的年增长额将达到一倍以上。
其次,通过对光伏发电系统、传输系统、光伏蓄电池、并网设备等核心设备的补贴和预拨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光伏企业的资金问题,加速企业资金的运转,有助于企业迅速做大做强。在2010年,有总量为272MW的120个项目得到了补贴。
再次,在“金太阳计划”中补贴的强度有所减弱,对产品的质量、技术水平的要求有所提高,标志着政府希望通过“金太阳”政策全面整合国内光伏产业,促进国内光伏产业全面升级,积极努力去掌握产业的核心技术,同时这也有利于扩大国内光伏产品的应用,可以减少对国际市场的依赖。国家财政将要拿出一定的资金,帮助企业把光伏领域的技术优势转变成产业优势。预计在未来的3年内新增装机容量约60万千瓦,把我国光伏产业向着产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最后,在地方实行的财政方案中,《海南省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太阳能光电技术应用财税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和《江苏省光伏发电推进意见》有利方面:通过财政补助会加强企业相对于传统能源的竞争力,为光伏产品找到销路。补助具体金额的设定让企业有一定的压力,是其积极研发降低生产成本。
2.3.2、国内财政政策缺点分析
第一,“光伏屋顶”计划补贴的条件严格,在2009年全年,总共有约占91MW的111个项目得到补贴,补贴总费用约为13亿元。这些条件只有利于像河北晶澳、南京中电这样的具有一定资金和技术实力的大企业和一些外资企业。这直接导致了补贴项目很少,虽然可以增强大企业的实力,使他们提高自身技术水平,更好的在国际市场与西方企业竞争,可是把大量的中小企业排斥在行业之外,对于光伏产品支持面过窄,不利于多层次光伏产品的竞争。
第二,在397号文件中的50%的补贴方案,对于总投资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定的难度。同时技术条件要求比较高,把众多中小企业排斥在补贴范围之外,使其无法享受文件中所提及的补贴。
第三,由于“金太阳”政策中大部分是事前补贴,无法做到全程的仔细监管,一些企业拿到补贴后会把部分补贴移作他用。补贴额的下调导致企业的成本的增加,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政策中加以完善。
第四,在地方政府的财政政策中,补助针对时间短,缺乏持久性,使得相应企业更加注重短线投资,缺乏长远打算,不利于企业在技术上研究突破。
2.3.3、国内税收政策优点分析
首先,在出口退税中降低企业的成本,促进企业的出口创汇。
其次,在所得税政策中,促进了光伏产业的发展,尤其是相关技术的研发具有很大的鼓励促进作用,会在相当程度上减少企业的研发成本,让企业努力开发新技术,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距离。
2.3.4、国内税收政策缺点分析
首先,出口退税导致了2009年6~11月,我国光伏组件的平均售价为1.5欧元/w,对于欧美国家的2.13欧元/w的相对价格优势,导致了光伏产品的大量出口。如果按照欧美国家对本国光伏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来计算,我国大部分光伏产品目前在国际市场上不具备市场竞争力。正是由于这种税收优势,使国内的光伏企业在技术、市场几乎完全依赖外国的情况下出现了较大的成本优势,这种成本优势也成为2012年美国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议案的口实,造成了产业的萧条。
对于国内光伏产业来说,这种绝大部分产品靠出口的出口导向型的光伏产品的生产不利于国内清洁能源的推广,使得国内企业消耗了本国大量的能源,在国内形成了大量的污染,却未能获得光伏产品生产的关键技术,国内光伏产业只能长期停留在初级加工的生产环节,成为了变相的出口资源和能源。过分依赖国外市场也造成了国内企业盈利模式的不稳定性,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在2012年国际市场萎缩时,国内众多企业亏损严重。
其次,在所得税中,享用所得税优惠有很严格的限制,要求企业要拥有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这些条件对于刚刚起步不久的国内光伏产业来说显得十分苛刻,导致了大量中小企业无缘享用,大量的研发资源被迫向大企业集中,不利于产业的全面发展。近几年,欧美国家大幅减少对光伏产业的政府补贴导致的产品需求量锐减,产品价格相应的下降,造成了企业相应利润减少,容易造成资本大量逃离这个行业。企业利润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从事新产品自主研发的资金不足,这也加剧了我国企业对外国技术的过分依赖。
三、我国财税政策与西方国家对比中的不足
我国虽然提出了一些光伏产业的财税政策,可是对比国外发达国家相应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不足:
第一,我国出台的相关政策的时间明显滞后,分别在2009--2011年。对光伏产业潜在价值认识的不足直接导致了资金技术和相应的政策投入的不足,在我国科技力量相对薄弱的情况下,更拉大了和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
第二,对光伏产业的调节方式比较单一,基本上全部使用政府补贴等行政手段,缺乏税收和法律手段相配合。仅有的《可再生能源法》缺乏实施细则,仅仅停留在概念层面上。由于行政手段大多是短期的促进行为,变动性比较大,缺乏对产业的宏观调控和长期性。这样会使得大多数企业仅仅从事一些短线的投机行为,缺乏长期投资。光伏产业的做大做强关键在于相关技术的研发,但科技研发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投资多,见效慢。这也导致了我国企业大多从事像组件加工一类低端的,可以在短期见效的一些项目,对于我国光伏产业的长期发展很不利。
第三,我国的政策全部是针对企业的,缺少针对居民个人的政策。虽然生产决定消费,但毕竟对于光伏电力而言,居民才是最终的使用者。如果以地面光伏设备为主体,需要占用大面积土地,还需要增加专门人员进行维护,增加了光伏设备的使用成本。因此,在居民屋顶安装光伏设备是一种得到国外广泛使用的既简单又节约空间的光伏利用方式,可是这需要得到居民的认同。所以让居民得到一定的的利益,才能使屋顶光伏产品更快的得到普及,从而扩大了光伏产品市场。
第四,对于产业的发展整体规划比较模糊,仅仅存在在概念上,缺少具体的实施方案。目前国内政策大多是对光伏产业的一些概念上的补贴,还处于理论阶段,缺乏具体的操作性。由于缺乏政策的细则,使得一些政策落实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例如:什么样的光伏设备可以得到多少补贴,补贴用于生产的哪些环节,银行优惠贷款的数额和具体条件等方面都没有详细的规定。
第五,出口退税比例过高。近几年中国出口退税率高达17%,使得国内光伏企业在没有获得核心技术的情况下在海外长足发展,国内前十名的企业产能达到了全球的30%,国外的一些技术先进的企业大量破产。如果除去出口退税,国内大部分企业的利润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他们大多凭借高额的退税金在国际市场上形成了价格优势。以无锡尚德为例,有关报道指出大部分销售额来自于海外子公司,6年内纳税额达到8.6亿,不及退税金的10%。随着2012年海外市场的萎缩,导致了国内光伏产业几乎是全面亏损。高额的退税额使得光伏企业把主要产品销售到海外,导致了国内光伏产品的应用量较小,不利于我国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
第六,缺乏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目前光伏技术不是很成熟,发电成本高,需要专门的税收优惠加以特别扶持,缺乏通过税收手段引导企业进行长期科技研发,通过更低的税率,可以诱导光伏企业和居民作长期的投资,并获得相应的利润,维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