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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吐槽 光伏同仁都怎样看待
日期:2016-01-1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luyuchi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最近网上流传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改委尚并未在网站公开发布,除了几大央企,不少风电行业人士并不知此文件。本文作者在可再生能源行业摸爬滚打了8年,网上看到此文件,不吐不快,有多不快,看完就知。

最近媒体盛传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根据网上流传的扫描版,原函只是发给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五大电力、神华、三峡、华润等等这些国字号单位的。媒体对此事的报道则纷纷采用了“国家能源局…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的表述。事实是国家能源局的官网上并没有这一《办法》的任何相关内容。这让媒体多少显得有些自作多情。

其实,分析一下我国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构成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国家能源局不需要全社会的广泛意见了。拿占我国可再生能源(除水电外)主导地位的风力发电来看,根据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的统计,截止2014年底,中国风电累计装机容量前10名中有9名是国字头公司,这9家公司的总装机容量占全国的71%。如果加上排名在10名以后的其他央企、国企及地方政府控股的企业,国有控股的风电装机占比不会低于90%!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能源局制定行业相关政策办法几乎等于是自家人关起门来分配利益,也许想当然地认为不需要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然而,做为一名可再生能源从业人员,笔者在过去8年里亲眼目睹了这一行业的高速发展以及其背后的各种怪现状。读完这个真实性尚待核实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心中油然而生一种有槽要吐、不吐不快的情绪。本文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水平有限,就事论事,欢迎讨论,欢迎指教。

1、“全额保障”到底是进步还是倒退?
  
“全额保障性收购”这个字眼第一次出现是在2010年生效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改版中。原文是: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

只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依法取得了行政许可并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电网就应该全额收购其发电量。

短评:然而在该法颁布以来的6年里,“全额收购”在占中国风电装机60%以上的东北、西北地区,成了一个永远无法实现的梦。弃风限电问题不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愈演愈烈。也从未听说过有电网企业因限电而承担赔偿责任,更不用说罚款了。现实让法律颜面扫地。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之间就日益严重的弃风限电问题也一直是互相推诿责任,对解决限电问题的办法莫衷一是。

“全额保障性收购”在《办法》中的解释则是: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是指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也就是说:

通过把可再生能源年发电量创造性地划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办法》即将成功地解决广受诟病的可再生能源限电问题。为事实上的非全额收购埋下伏笔,使限电不再涉嫌违法,而变成市场机制的产物。

短评:多么伟大的进步!然而,国家能源局是否有权力出台与法律相冲突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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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所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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