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关注微信
知识库 培训 招聘 项目 政策 | 推荐供应商 企业培训证书 | 系统集成/安装 光伏组件/发电板 光伏逆变器 光伏支架 光伏应用产品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 » 正文
 
涉及光伏用地!两部委:按三调成果进行林地管理!
日期:2023-04-1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luxiaoyu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4月6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要求,以“三调”成果为统一底版,以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依据,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科学合理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

日前,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明确指出,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具体由各地结合实地确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

该通知则明确了灌木林标准,是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不包括乔木分布(垂直分布)上限以上地域的灌木林,并给出了涉及的县级行政区名单。

文件指出,要区分耕地上造林情形,实行差别化管理。“三调”为林地,实际属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后续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耕地上,实施国家退耕还林或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建设的防护林和绿色通道等的,按照林地管理。

“三调”为林地,不属于上述情形而属于在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树的,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逐步恢复为耕地,林草主管部门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采伐等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

此外,要划分历史节点,处理开垦林地问题。“三调”为耕地,实际属于《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印发以前开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的国有林权证范围内的林地(湿地、草地),按照耕地管理。

三调”为耕地,实际属于国发明电〔1998〕8号印发以后发生的毁林开垦,已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按照耕地管理;没有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依法依规按照林地管理。没有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地块,涉及建设占用使用时,按林地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无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调”为非林地,实际为林草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已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或“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依法仍按照林地管理。

具体文件见下: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
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机关各司局: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统筹耕地和林地保护管理,落实国土空间统一用途管制,现就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为基础,进一步规范林地管理通知如下:

一、坚持统一底图,规范林地管理

坚持国土空间唯一性和地类唯一性,以“三调”成果为统一底版,以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依据,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科学合理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并据此编制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一)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区分耕地上造林情形,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是“三调”为林地,实际属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后续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耕地上,实施国家退耕还林或按照国家政策和标准建设的防护林和绿色通道等的,经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按照林地管理。

二是“三调”为林地,不属于上述情形而属于在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树的,经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的相关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逐步恢复为耕地,林草主管部门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采伐等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

(二)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划分历史节点,处理开垦林地问题。

一是“三调”为耕地,实际属于《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印发以前开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的国有林权证范围内的林地(湿地、草地),按照耕地管理,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产权归属及经营主体不变。

二是“三调”为耕地,实际属于国发明电〔1998〕8号印发以后发生的毁林开垦,已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按照耕地管理,产权归属及经营主体不变;没有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经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依法依规按照林地管理。此类没有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地块,涉及建设占用使用时,按林地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无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临时使用林地、林业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及违法占用林地管理,应严格执行现行法律规定。

一是“三调”为非林地,实际为林草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已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或“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依法仍按照林地管理,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单独建立管理图层,由林草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实际为违法违规占用林地的,由林草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督促依法依规查处并落实整改。

二是对于新发生的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草地和林业直服设施占用林地的,依据《森林法》《草原法》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临时使用草原审核和林业直服设施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对临时用地只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审核)手续;涉及林地、草地、耕地等地类混合的,由受理部门(自然资源或林草主管部门)牵头,分别依法办理相关审批(审核)手续后,由受理部门统一出具一个批准文件。各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依托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及时共享临时用地用林用草数据。

二、坚持统一标准,完善管理依据

(四)按照统一分类标准,明确灌木林地、宜林地、森林沼泽等管理类型。

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灌木林地、宜林地,按照“三调”分类标准,“三调”为非林地的,不按照林地管理;“三调”为森林沼泽、灌丛沼泽、红树林等湿地地类的,按照湿地管理,不按照林地管理。

(五)调整园地、林地分类标准。

将油茶等木本油料林、橡胶等工业原料林、核桃等干果经济林,由园地调整为林地。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对相关分类标准进行修订,各地根据地类调整要求及时开展调查举证,具体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六)完善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标准。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是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不包括乔木分布(垂直分布)上限以上地域的灌木林。涉及的县级行政区名单见附件。

三、坚持统一调查,夯实管理基础

(七)完善调查监测机制。

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执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涉及林地转入转出的,应经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

(八)依据本通知要求落地上图。

对上述明确应落实到图斑的情形,分类落实到图斑,明确属性,及时更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林草资源图相关数据,并将相关成果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管理。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充分衔接,严格依据本通知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依据《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加快编制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规划林地发展范围,明确全国和各省(区、市)林地保有量,优化林地属性,对林地实施动态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林木采伐、森林经营、公益林管理、监督执法等工作。涉及不动产权利类型、用途等发生变化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特此通知。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6日

附件: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县级行政区名单


原标题:涉及光伏用地!两部委:按三调成果进行林地管理!
 
相关阅读: 光伏用地 林地 三调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阳光工匠光伏网】官方微信
投稿热线:0519-69813790 ;投稿邮箱:edit@21spv.com ;
投稿QQ:76093886 ;投稿微信:yggj2007
来源: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图文新闻
 
热点新闻
 
 
论坛热帖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会员服务 | 企业名录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苏ICP备08005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