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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消纳新规能满足业界期待吗?
日期:2016-01-12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henyume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2015年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升至1.9分/千瓦时。次日,国家能源局起草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两个政策,前者意在解决补贴不足和拖欠问题,后者则瞄准弃风、弃光病症。都是可再生能源的利好。

中国风能协会秘书长、鉴衡认证中心主任秦海岩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我国弃风、弃光的原因不在于技术瓶颈,而是电力市场新旧主体之间的优先级排序问题。以往出台的各项规定都已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优先权,但缺乏可执行、可操作的具体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责任及其主体进行了规范,明确了政府各个部门、电网企业、常规发电企业及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权责划分,提出一套清晰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有望彻底解决困扰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发展的老大难问题。

但也有部分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全额保障性收购”与此前期望存在一定差距。对于《通知》,也有人认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上调额度较少,可能难以满足补贴发放需要。

上调不够?

《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由原来的1.5分/千瓦时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千瓦时。但由于这是在2013年8月的基础上进行的上调,与业内此前评估2?3分/千瓦时的需求目标还存在较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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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财经周刊作者:刘俊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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