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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经信电子〔2016〕9号 关于做好宁波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第二批) 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01-13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henyume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4.项目须采用宁波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逆变器,且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产品需达到该项目设备总投资的80%以上,其中组件产品原则上采购达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企业的产品。

5.宁波市光伏制造企业(含光伏产业链企业)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要求装机容量不低于0.5兆瓦(MWp),使用本企业产品和采购市内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生产的光伏组件、本地逆变器等产品达到项目设备总投资的80%以上。

6.项目经相关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运行正常。

二、申报材料和程序

(一)申报材料

1.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

4.所在地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购入主要设备(组件、电池片、逆变器)的税务发票复印件及工程决算;

6.电网企业出具的项目实际发电量证明(从并网发电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发电量);

7.项目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补贴的证明材料。

(二)项目申报程序

1.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向其所在县(市)区经信局提交申请材料。

2.各县(市)区经信局按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查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汇总报市经信委。

3.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市经信委对享受市级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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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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