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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4号 财政部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6-01-1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henyume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2016年1月5日,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文件。文件称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切实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1月1日起,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财税[2016]4号

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切实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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