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包括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大用户直接交易电量)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提高至1.9分钱(对居民生活用电仍维持原标准每千瓦时0.1分钱)。
以下为通知全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6〕2号
浙价资〔2016〕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各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3分钱(含税,下同),其中,内陆统调机组每千瓦时降低1.3分钱;其他统调机组每千瓦时降低3.3分钱。调整后的省统调燃煤电厂上网电价详见附件1。
(二)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3分钱。调整后,非省统调热电联产发电机组含环保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5058元;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未经有权限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相应扣减上网电价每千瓦时1.5分钱、1分钱和0.2分钱。
(三)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量,其电价仍按每千瓦时0.65元执行;其余上网电量,其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058元。
(四)分布式光伏自用有余上网电量,其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4153元。
(五)非省统调公用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上网电价不作调整。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各投产时间段发电机组在其认定有效期内上网电价水平详见附件2;未经权限部门认定的,其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55元执行。
(六)自备电厂自发自用有余倒送大网的电量,其上网电价从每千瓦时0.4183元调整到0.3883元。
(七)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转让价格每千瓦时降低3分钱。
二、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详见附件3。
三、调整跨省跨区交易结算价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62号)规定,相应下调溪洛渡和皖电东送电价。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包括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大用户直接交易电量)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钱提高至1.9分钱(对居民生活用电仍维持原标准每千瓦时0.1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