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关注微信
知识库 培训 招聘 项目 政策 | 推荐供应商 企业培训证书 | 系统集成/安装 光伏组件/发电板 光伏逆变器 光伏支架 光伏应用产品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 » 政策条文 » 正文
 
发改价格[2015]316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6-01-2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chenyumeng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三、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严格按照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测算确定,具体公式见附件1。上网电价调整后,相应调整销售电价。其中,工商业用电价格相应调整,调整水平应按燃煤机组上网电量、其他电源上网电量、外购电量情况以及节能环保电价等因素确定,具体公式见附件2;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保持相对稳定。销售电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确定调整原则和各省(价区)调价水平,各类电力用户具体电价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四、坚持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

在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同时,要坚持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加快电力市场建设,逐步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上网电量电价,由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电力市场交易要坚持企业自主协商原则,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指定交易价格,不得强制推行对特定电力用户的优惠电价政策,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发电企业与特定电力用户强行交易。

上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关于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规定不再执行。

附件:

>>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与煤价联动计算公式.doc

>>销售电价与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联动计算公式.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31日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阳光工匠光伏网】官方微信
投稿热线:0519-69813790 ;投稿邮箱:edit@21spv.com ;
投稿QQ:76093886 ;投稿微信:yggj2007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图文新闻
 
热点新闻
 
 
论坛热帖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会员服务 | 企业名录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苏ICP备08005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