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榆林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价商发〔2016〕3号
陕价商发〔2016〕3号
榆林市物价局,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精神,为落实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相关规定,减轻工商业企业用电负担,疏导环保电价矛盾,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现就调整榆林电网电力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榆林电网上网电价
(一)降低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榆林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执行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标杆上网电价及新投产且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为0.3035元(含税,下同),未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在标杆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扣减1.5分、1分和0.2分。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幅度降低4.71分。
(二)提高水电上网电价。为鼓励清洁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榆林电网小水电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为0.325分。
(三)调整可再生能源发电结算基价。榆林电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算基价,按榆林电网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二、同步调整榆林电网销售电价
榆林电网大工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75分,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5.17分,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取消优惠,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调整后的榆林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1和附件2。
三、执行时间和要求
本次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20日起执行。电力企业要认真落实电价管理政策,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物价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落实到位。电价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榆林电网销售电价表.doc
>>榆林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doc
陕西省物价局
2016年1月14日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