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稳妥扎实做好我市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林资发[2015]90号)文件精神,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大同市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改革试点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8日
2015年12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大同市经济健康发展,推进全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参照“大同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先行先试的模式,确保林地质量有提升、林农收入有增加、经济发展有突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林资发[2015]90号)和《大同采煤沉陷区国家先进技术光伏示范基地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并成立大同市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改革试点领导组(名单附后)。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同市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范围,是指在大同市所辖范围内。
第三条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坚持的基本原则。在“林光互补一体化”的模式上,坚持科学规划、全面保护、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租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通过植树造林等生物措施恢复和保持区域生态平衡,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地区生态安全。
第四条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光伏发电项目区域生态保护的管理工作,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保护责任制。
第二章 前置条件
第六条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阵列使用林地,年降雨量400mm以下的区域覆盖度低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mm以上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宜林地和无立木林地,其他地类禁止使用。
第七条 光伏阵列支架底座必须选用钢柱式或圆柱形水泥墩,保证林地性质不改变;
第八条 光伏阵列支架最低高度不低于1.5米;
第九条 光伏阵列间距保持在6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