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及官方解读如下:
关于明确路桥区新型储能项目等五类新行业新业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
各镇(街道)、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级有关单位:
为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厘清新行业新业态领域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等有关规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明确我区新行业新业态等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加强对新行业新业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职责“法定”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三管三必须”原则。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抓紧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
(三)业务相近原则。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对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不得推诿扯皮。
三、责任划分
(一)新型储能项目
1.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健全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体系,负责本地区新型储能项目备案、建设管理等工作。小型储能项目开展专项论证,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指导,区供电局参与。
2.区供电局根据新型储能发展规划,统筹开展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向已经备案的新型储能项目提供接网服务,积极配合开展新型储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区供电局在区发展和改革局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的新型储能项目参与《华东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管理与考核。
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型储能消防设计审查与设施建设验收。加强新型储能项目施工与验收管理,建立健全新型储能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加强安全与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及质量专项验收、消防专项验收的综合管理工作。
4.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督促新型储能项目业主、运营主体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改。会同应急管理、能源主管等部门和新型储能项目业主、运营主体建立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充分做好灭火和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二)新能源汽车
1.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督促和指导供电部门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的规划建设以及配套供电安全管理。负责督促公用充电桩业主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及时修复公用充电桩运行故障,提高公用充电桩使用效率。
2.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督促和指导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区商务局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退役管理。
4.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预留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条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供电局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预留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按计划做好既有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工作。
5.区交通运输局联合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供电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理布局公交车、物流车、出租车等特定用途车辆专用充电站建设,切实保障公交场站等运行需求。
6.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7.区供电局负责做好电动汽车公共充(换)电设施供电用电保障工作;按规定开展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利用营业窗口、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加强使用安全宣传。
8.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加强日常维护管理,及时修复公用充电桩运行故障。应当明确设施运营年限以及停用或者拆除设施的相应说明。
(三)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
1.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加氢站运营的监督管理。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氢站建设管理,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工程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加氢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加氢站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加氢站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的核发,以及加氢站车用气瓶充装许可证核发,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5.区气象局负责指导加氢站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
6.其他有关区级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氢站建设运营的相关工作。
(四)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1.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履行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应按照《剧本娱乐场所备案指南》等相关要求,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做好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备案工作。应加强与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的沟通,按照《通知》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协同监管机制,互通监管信息,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联合以上部门开展专项联合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通知要求及时处置。应通过新闻媒体、学校等社会力量,广泛进行政策宣传,引导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合法合规经营。
2.区公安分局负责“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
4.区消防救援大队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负责对“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剧本娱乐行业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
(五)乡村旅游
1.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乡村旅游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度假区、景区村镇内的玻璃栈道、室内冰雪冰雕、露营营地、热气球(不含系留式气球)、水上滑板、滑翔伞、射箭、马术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2.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农业机械、农药使用、渔业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休闲渔船、休闲观光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业渔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3.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大型游乐设施、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推动将特种设备目录外风险系数较高的游乐设施纳入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并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5.区卫生健康局应当根据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布局院前医疗急救站点,为旅游者提供及时的医疗急救服务。
6.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应当为乡村旅游提供安全救援等服务。应当制定乡村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建立乡村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公布统一的救助电话,提高乡村旅游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明晰底数,分析研判到位。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新行业新业态等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明确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具体科室、负责人员,进行一次全覆盖、多层次、全方位的摸排行动,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全面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分析研判所属行业领域阶段性的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确实存在困难的,要及时上报区府办和区安委办。
(二)深入整治,履职尽责到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深入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坚决落实挂牌整治;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活动,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落实“四个一律”整治措施,确保新兴行业领域发展安全稳定。
(三)严肃督查,追责问责到位。区安委会(办)、各专委会(办)要强化责任、严格执法,适时开展综合巡查和专项督查,对作风不实、履职不力、执法疲软等突出问题,实施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对因履职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台州市路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