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大同阿特斯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涉及阳高县燕家堡与孤山区域明长城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3905号
文物保函〔2015〕3905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大同阿特斯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涉及阳高县燕家堡与孤山区域明长城文物保护方案的请示》(晋文物〔2015〕29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涉及阳高县燕家堡与孤山区域明长城的大同阿特斯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方案。
二、对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影响评估报告与方案内容基本雷同。应委托第三方科学、客观地评估所报项目对遗产景观环境的影响,重点做好从长城遗址周边各重要制高点、视点望向拟建区域的景观影响分析,补充主要地形剖面等效果直观的图纸。
(二)建议进一步论证电场选址。宜尽可能利用地形地貌或植被进行遮挡,或进一步加大电场与长城遗址间的距离。
(三)应进一步优化方案设计,弱化太阳能电场的整体体量和视觉影响,建议相关建筑物和设施的材质、颜色应尽可能与原地貌相协调。
三、请你局组织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由你局核准后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实施前,应组织专业考古机构对拟建区域进行必要的考古调查和勘探,如遇重要发现,应及时调整方案予以避让。请你局加强对该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文物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6年1月4日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