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光伏产业发展,根据《晋城市农村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项目和财政扶持资金试行办法》规定,相关企业在申请本地光伏企业备案时承若相互间通过配套加工弥补设备工艺的欠缺。
为加强对本地光伏产品管理,要求备案企业在每次全市光伏补贴申报工作结束之前(3月31日和8月30日),将备案企业相互之间产品加工数量及总金额发票一次性提供给市科技局,否则将取消本地光伏产品备案企业资格。
晋城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2月1日
2016年2月1日
日期:2016-02-04 | [复制链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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