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伏就有关建议收购930兆瓦太阳能发电站项目之法律程序提供更新资料,目前,公司已根据契据之条款收到承让人的首两期付款合共2.5亿港元及收到海润就公司产生之所有仲裁费用及法律费用所作之赔偿款项558.05万人民币,而公司已根据契据之条款提交申请以撤销针对海润之仲裁程序及有关保全资产之相关程序。
公司保留对海润再次提请仲裁程序之权利,作为承让人未能根据契据之条款全数支付款项时之其中一项补救措施。
联合光伏早前就退还合作协议项下已支付的5亿港元预付款及其累计利息以及违约损害赔偿,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海润光伏科技提请仲裁程序。
另外,公司、全球高增长行业系列基金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承让人)与海润订立转让契据,受限于契据之条款及条件,合作协议项下之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包括索偿)将转让予承让人,现金代价应分三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