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指在用户场地附近建设,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仅针对于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下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模式分为全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两类,其中余电上网电量比例不高于25%。
原文如下:
乌海市能源局关于开展2023年分布式光伏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乌海供电公司及各企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推动我市能源转型发展,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规划布局和开发建设,实现应建尽建,现我局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市分布式光伏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项目前期储备库,请各相关部门、企业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一、规划目标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2021—2023年自治区下达我市分布式光伏项目指标为23万千瓦,至2022年已优选建设6.9498万千瓦,2023年分布式光伏指标为16.05万千瓦。
二、项目开发建设要求
(一)运行模式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指在用户场地附近建设,运行方式以用户侧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仅针对于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下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模式分为全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两类,其中余电上网电量比例不高于25%。
(二)选址要求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应在工业园区、大型建筑、公共建筑等用电负荷较大的区域,结合建筑条件发展屋顶分布式光伏,鼓励光伏建筑一体化。开发企业可充分利用农区牧区棚圈庭院、农光互补等形式建设分布式光伏系统。支持分布式光伏与交通行业融合,在服务区、边坡等公路沿线合理布局光伏发电设施。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得新增占用土地,不鼓励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结合建筑物开展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应在限建范围外且满足消防、防雷、防风、屋顶荷载、日照影响等因素。
3.分布式光伏选址还应满足自然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等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与城市空间环境品质塑造有机结合与既有建筑物、设施等相协调。
(三)电网接入要求
1.应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配电侧,不得升压外送。
2.通过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满足国家标准GB/T33593《分布式电源并网技术要求》及其他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原标题:16.05万千瓦!内蒙古乌海市开展2023年分布式光伏项目申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