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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能发(2016)392号 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6-02-29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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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互联网+”行动实施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下,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设立“互联网+”智慧能源专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切实推动行动的贯彻落实。加强能源互联网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依托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组建国家能源互联网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立跨领域、跨行业的能源互联网专业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支撑。各地发展改革(能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牵头研究制定适合本地的能源互联网行动落实方案,因地制宜,统筹谋划,科学组织实施,杜绝盲目建设和重复投资,务实有序推进能源互联网行动。

(二)完善政策法规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能源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正在制修订过程中的能源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应适应能源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发展需求。加强电力与油气体制改革、其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以及碳交易、用能权交易等市场机制与能源互联网发展的协同对接。积极开展能源互联网创新政策试点,破除地区配额、地方保护、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交易机制等方面的政策壁垒,研究制定适应能源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发展特点的价格、税收、保险等相关政策法规。加强能源互联网技术、产品和模式等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加强能源互联网信息安全政策法规及标准体系建设。

(三)推动市场改革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建立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能源市场交易体系。建立健全能源市场的准入制度,鼓励第三方资本、小微型企业等新兴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促进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平等、协同发展。加快电力、油气行业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使价格信号能从时间、空间上反映实际成本和供需状况,有效引导供需。允许市场主体自主协商或通过交易平台集中竞价等多种方式开展能源商品及灵活性资源等能源衍生品服务交易,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活力。

(四)开展试点示范

围绕现代互联网技术与能源系统的全面深度融合,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因地、因业制宜地开展各类能源互联网应用试点示范,在技术创新、运营模式、发展业态和体制机制等方面深入探索,先行先试,总结积累可推广的成功经验,为能源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五)创新产业扶持

将能源互联网纳入重大工程包,加大中央、地方预算内资金投入力度,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分步骤组织实施能源互联网重大示范工程。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和相关专项作用,支持开展能源互联网基础、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依靠金融创新探索企业和项目融资、收益分配和风险补偿机制,降低能源互联网发展准入门槛和风险。支持符合条件的能源互联网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发行债券、股权交易、众筹、PPP等方式进行融资。积极发挥基金、融资租赁、担保等金融机构优势,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能源互联网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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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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