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梅州供电局:
根据《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能新能函〔2023〕396号)、《梅州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梅市发改资环〔2022〕404号),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新能源消纳能力,保障电网稳定运行,现将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储能配置方式
新能源发电项目可采用众筹共建(集群共享)、租赁或项目自建等方式落实储能配置。
(一)众筹共建(集群共享)方式。由发电企业或发电企业与社会资本组成联合体投资建设储能电站,发电企业通过与联合体签订容量分配合同等方式确定落实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容量。
(二)租赁方式。由发电企业与储能企业自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覆盖项目运营全生命周期,可分期租赁,每期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
(三)自建方式。由新能源发电项目在电源项目场站内或附近自行组织建设。
从节约用地、规模效应、风险防控等因素考虑,鼓励新能源发电项目采用众筹共建(集群共享)和租赁的方式配置储能;对确不具备上述两种储能配置条件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暂可采用自建方式落实储能配置。
二、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核准、备案
按照粤发改能源函〔2023〕684号文有关要求,凡需配置储能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应在其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内容”中明确储能配置方式、配置容量等,其中新增核准(备案)新能源发电项目,应在其首次核准(备案)时进行明确;已核准(备案)未并网新能源发电项目,应于6月底前完成核准(备案)变更。对在建或已建成投产新能源发电项目,如需改变储能配置方式或容量,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核准(备案)变更手续。
项目核准(备案)变更仅限于增加储能配置方式、配置容量等内容和投资总额。各县(市、区)完成备案变更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抄送我局(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科)。
三、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
新能源发电项目应在项目首次并网前完成储能电站配置工作,并配合电网公司完成并网调试和验收;电网公司核实确认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满足容量要求、与核准(备案)文件一致、已完成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等条件后予以并网,对未按要求配置储能的新能源发电项目,电网公司原则上不予调度,不收购其电力电量。
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