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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新能〔2016〕54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6-03-03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2.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核算方法

国家能源局依据国家统计局、电力行业信息机构发布的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发电量、全社会用电量、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跨区交易电量等统计数据和行业监测信息,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相关省级电网企业完成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情况进行核算。

(一)区域社会用电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相关省级电网企业服务区域的全社会用电量,采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认可的电力行业信息机构发布的统计数据。

(二)区域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区域内生产消费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

(1)接入公共电网且全部上网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采用并网计量点的电量数据;

(2)自发自用(全部或部分)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采用电网企业作为发放国家补贴资金依据计量的总发电量数据。

2.区域外输入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省级电网企业签署明确的跨区跨省购售电协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所发电量根据协议实际执行情况计入对应的购电省份;其他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独立“点对网”跨区输入

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直接并入区域外受端电网,全部计入受端电网区域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采用并网计量点的电量数据。

(2)混合“点对网”跨区输入

采取与火电或水电等打捆以一组电源向区外输电的,受端电网接受到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等于总受电量乘以外送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比例。

外送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的比例=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部非水电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部上网电量。

(3)“网对网”跨区输入

区域间或省间电网输送电量中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量,根据电力交易机构的结算电量确定。

(三)特殊区域

京津冀电网(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网)接入的集中式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区外输入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统一均摊原则计入比重指标核算,各自区域内接入的分布式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计入各自区域的比重指标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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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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