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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分配项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6-03-1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近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分配项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流出。意见稿对年度分布式、地面光伏、先进光伏示范区的规模与指标、项目开发秩序等监督管理做了详细规定。

记者注意到,意见对于打击路条项目堪称史上最严。意见称:“ 对于在纳入年度建设规模当年12月底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取消项目业主的开发资格,且三年内不准在项目省申请光伏项目。”

此外,为解决光伏建设规模与限电的矛盾,国家能源局拟压缩西北地区光伏发电规模指标,并向中东部地区倾斜。

以下为相关文件全文:

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分配项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在国家一系列政策支持下,我国光伏发电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既为光伏制造产业提供了有效的市场支撑, 又为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注入了新生力量。但与此同时,部分 地区也出现了光伏发电项目分配混乱等问题,阻碍了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影响了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完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优化项目分配方式,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市场投资开发秩序,加快推进光伏产业升级,按照简化行政审批的基本要求和“放管结合”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光伏发电年度规模的分类管理

按照各类型光伏发电的特点和国家政策支持优先程度, 光伏发电年度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不含光伏扶贫项目,下同)。

(一)不限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利用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且单个并网点总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受年度规模限制,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鼓励各地区结合电价改革和售电测改革等电力体制改革方向,创建光伏发电应用新摸式、新业态。

(二)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指除上述不限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外的项目。国家能源局按年度根据太阳能资源、土地条件、上年度建设运行情况、电网接入和消纳条件,补贴强度以及对可再生能源基金的贡献等要素,向各省(区、市)下达光伏电站年度新增建设规模。

1、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及西藏在不发生弃光的前提下,不设建设规模上限。

2、对弃水、风、光严重地区严格控制或者延缓下达年度新增建设规模。

3、各省(区、市)发改委(能源局)应在国家能源局下达年度规模后的3个月内,采取公开评选、招标等竞争方式,将下达的建设规模分配到具体项目,并将项目清单向国家能源局报备,同时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有关要求,及时组织相关项目单位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 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填报信息。

4、不设建设规模上限的省(区、市)可不采取竞争方式分配项目,但应按要求开展信息化管理工作。

(三)光伏发电领跑技术示范基地。国家能源局每年安排专门的建设规模组织建设国家光伏发电领跑技术示范基地,引导光伏技术进步和成本及电价下降,国家能源局提出示范基地的技术指标、建设规范、运行管理及信息监测等要求。各地区可结合采煤(矿)沉陷区综合生态治理、设施农 业、渔业养殖、工业废弃地、废弃油田等综合利用以及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以具备一定规模、场址相对集中、电力消 纳条件好且可统一实施建设为前提开展示范基地规划。国家能源局将对领跑技术光伏示范基地单独下达年度建设规模。

基地原则上以市为单位,规划容量不小于50万千瓦。基地内的光伏电站项目通过竞争方式分配,毎个基地均应先制定竞争性项目分配办法,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在国家能源局下达专门规模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示范基地所在地区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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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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