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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分配项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6-03-1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eva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二、光伏发电项目分配的要求

为规范光伏发电市场秩序,确保有实力、有技术、有业 绩的企业获得项目资源,促进我国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各地区应制定光伏发电项目分配办法,公开、公平、 公正做好项目分配工作。

(一)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竞争分配方。鼓励各地区采取公开竞标、竞争性比选等竞争方式分配光伏电站项目。国家能源局对采取竞争方式分配项目的地区在安排年度建设规模上予以适当倾斜。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普通光伏电站项目的竞争性分配办法,报国家能源局备案,抄送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竟争方式包括:

对未确定项目投资主体的项目,可通过竞争方式公开选择投主体;对已开展前期工作且已确定投资主体的项目,通过竟争方式分配年度新增建设规模指标。单个光伏电站的容量原则上不小于2万千瓦。

(二)光伏发电领跑技术示范基地的竞争方式。各省级 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本省(区、市)内符合建设条件的地 区编制领跑者技术示范基地规划,连同基地项目竞争分配办法一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基地由相关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建设,基地内各电站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等主要光伏产品应符合光伏 “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基地内单个光伏电站项目的 建设规模原则上应为10万千瓦以上。

(三)竞争性分配项目办法的竞争要素。各地区制定的竞争性分配办法应包含上网电价、符合规划情况、企业投资 和技术能力、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程度、土地性质和综合利用 情况、项目发电效率等先进性程度、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 件以及企业诚信履约情况等竞争要素。不论采取何种基于市场竞争的分配项目方式,如公开招投标、竟争性比选等,均 应将上网电价作为重要竞争条件,上网电价在竞争中综合评分权重至少达到20%。上网电价不得超过国家确定的当地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四)禁止地方保护和不正当收费行为。各地区在竟争分配光伏电站项目过程中,不得设置排他性条款,不得设置限制外地区企业参与的条件,不得对本地、外地企业差别对待;不得将企业购买本地光伏电池等设备、建设配套产能作为竞争条件;在竞争分配光伏电站项目时,不得向光伏发电 投资企业收取招投标费、评审费之外的其他各种费用,不得采取收费出让项目的“拍卖”方式,也不得包含向企业摊派费用的额外竞争条件。

(五)竞争性分配项目的程序要求。各类的竞争分配项目或分配项目规模的办法均应向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平 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采用的公开招标或者综合评分优选方式, 应当提前公开招标规则和评分办法。竞争过程中应当严格依 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竞争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项目装机容量、建设地点、控股投资方 等基本信息。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竞争分配项目或投资主体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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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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