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交易电量与交易模式
第五条、山东能源监管办会同山东省经济和信`惑化委根据年度直接交易总量确定集中竞价电量规模。
第六条、交易模式。集中竞价交易采用交易双方分别申报交易电量和价差,按市场边际成交价差作为全部成交电量价差的统一出清模式。若发电企业与用户的边际成交价差不一致,则按两个价差的算术平均值执行。
第七条、价格基准。发电企业申报上网价差时,以参加直接交易的省调直调公用机组按容量加权平均上网电价为基准,用户以自身执行的目录电量电价为基准。
省调直调公用机组按容量加权平均上网电价由省物价局公布。上网电价不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等环保电价。年中如遇电价调整,按照平均调价幅度相应调整并由省物价局公布。
第八条、申报方式。发电企业按机组申报上网电量和上网价差,用户申报用电量和用电价差。申报价差的最小单位为0.001元/千瓦时,电量最小单位为10MWH。
价差为正数(负数)时,表明直接交易的发电上网电价高于(低于)省调直调公用机组按容量加权平均上网电价,直接交易的用户用电价格高于(低于)目录电价。
发电企业的每台机组只能申报一个价差和一组电量,用户只能申报一个价差和一组电量。
第九条、申报电量的分解。发电企业申报的电量应包括总电量和分解到机组、到月的电量,用户申报的电量应包括总电量和分解到月的电量。
第十条、价格限制。为保证集中竞价交易顺利实施,对市场交易价格实行最高、最低限价。发电企业和用户申报的价差最大不得超过省物价局公布的参加直接交易的省调直调公用机组按容量加权平均上网电价的±15%。
第十一条、市场出清。闭市后,将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申报价差配对,形成竞价交易价差对:
价差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电力用户申报价差
当价差对数值为正值时,双方不能成交。
当价差对数值为0或负值时,按照价差对数值由低到高排序,对相应申报电量依次匹配成交,直至成交电量达到公布的集中竞价交易电量规模或一方可成交电量全部匹配完成。当成交的一方存在多个价差对数值相同的主体时,按等比例原则确定各自中标电量,并按中标电量比例分解到机组、到月度。
市场边际成交价差作为全部成交电量的价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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