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交易组织
第十二条、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发电企业和用户应提前在交易平台注册,取得集中竞价交易资格。
第十三条、集中竞价交易开市前5个工作日,由山东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发布集中竞价交易电量规模和开市、闭市时间。
集中竞价交易开市后持续接受申报数据的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开市后,发电企业和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在集中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和价差。
在开市期间,发电企业和用户可以多次修改申报数据,以最后一次作为最终申报数据。
第十五条、闭市后,由山东电网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市场出清方式确定成交电量和价差,形成出清结果,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交由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第十六条、调度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中交易出清结果的安全校核。
如果存在未通过安全校核的机组,调减相应电量后将校核结果交由交易机构。交易机构根据安全校核结果,再次进行市场出清,并将出清结果交给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依此类推,直至全部通过安全校核。
调度机构应将有关机组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一并转交交易机构,由交易机构向市场发布。
第十七条、集中竞价交易结果发布。交易机构应在调度机构完成最后一次安全校核后,将最终出清结果和有关机组未通过安全校核的原因在交易平台一并发布。
出清结果应包含:成交总电量,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成交电量(分解到月、到机组),市场出清价差。
第十八条、交易结果发布后,发电企业和用户应及时对交易结果进行审核,若有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机构提出,由交易机构会同调度机构进行解释。逾期未提出问题的,视为无异议。各方以最终交易结果为准,不再另行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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