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交易结算
第十九条、结算依据。交易机构发布的最终交易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结算顺序。电力直接交易电量结算时,首先结算集中交易电量,再结算双边合同电量。
第二十一条、结算价格。发电企业公用机组集中竞价成交电量的结算价格按照省物价局公布的参加直接交易的省调直调公用机组按容量加权平均上网电价加上市场出清价差执行。自各机组结算价格按照省物价局公布的我省企业自各机组自用有余上网电价加上市场出清价差执行。机组上网电价中包含环保电价的,相应加上环保电价,作为结算价格。
用户集中竞价成交电量的结算电价按对应目录电量电价加上市场出清价差执行。
第二十二条、电量计量、电费结算等有关规定暂按《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版)(鲁监能市-7-场匚20.15〕1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月度发电计划安排。电力交易机构根据集中竞价交易结果,连同发电机组其他电量一同安排月度发电电量计划。
第二十四条、用户实际用电量与集中交易成交电量的偏差处理,暂按《山东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版)(鲁监能市场E20.15〕1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导致的发电上网电量偏差由所有中标机组按中标电量等比例承担。
待条件成熟时,统筹制定偏差电量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应支持山东电网电力交易中心按本规则要求建设相应的集中竞价交易平台,并做好运行维护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山东电网电力交易中心应加强交易申报数据保密管理,从技术手段、管理措施上确保数据安全、不泄密。要明确涉密信息知情人并报我办各案。
第二十七条、山东能源监管办对本规则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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