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关注微信
知识库 培训 招聘 项目 政策 | 推荐供应商 企业培训证书 | 系统集成/安装 光伏组件/发电板 光伏逆变器 光伏支架 光伏应用产品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 » 正文
 
推动储能和充放电系统应用!安徽印发推进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意见!
日期:2023-07-1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oumingzhu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获悉,7月4日,安徽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推进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推动集中式空气源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水(冰)蓄能系统、储能和充放电系统、集中冷热联供能源站、高效空调机房、光伏建筑应用等新兴场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围绕建筑节能降碳,编制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适宜技术指南,开展建筑光储直柔、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储能和充放电系统、高性能建筑围护结构、建筑能耗及碳排放计量、能耗基准与节能量核算等关键技术攻关。

详细原文如下:

关于推进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科〔2023〕77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市场机制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与建筑节能产业协调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快培育建筑节能服务产业市场

支持以园区为载体引进设立专业化节能降碳管理服务平台,系统谋划推进园区节能降碳工作。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运营等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引进培育行业龙头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补齐、壮大、拓展合同能源管理全产业链,实施优势产业强链补链延链工程,支持上下游企业加强产业协同,鼓励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支持节能技术和管理水平高的大型能源企业、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的技术资金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鼓励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建筑领域设计咨询单位、建筑设备运维管理公司、物业公司等成立专业节能服务公司,整合资源、联合重组,发挥产品、技术、管理优势,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深入推进重点项目合同能源管理

加快学校、医院、商场、酒店等大型公共建筑,依托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公共建筑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各级公共机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引导教育、科技、司法、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公共机构开展建筑能源审计工作,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公共机构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可从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支出相关科目中列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管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新兴场景合同能源管理应用

推动集中式空气源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水(冰)蓄能系统、储能和充放电系统、集中冷热联供能源站、高效空调机房、光伏建筑应用等新兴场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城市道路绿色照明改造、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节能改造、城市供水等基础设施节能改造方面探索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业务。鼓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规划、设计、施工与运维一体化服务模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能源局、省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管

建设单位做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开展能源审计,确定能源基准,聘请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定期对节能量进行核算;统筹协调节能服务公司与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好项目现场的运维管理及物业服务保障等工作。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现场管理要求,保障安全质量进度,不得无故拖延节能改造进度;在合同期内,应当定期组织项目核查;合同到期后,按约定移交项目技术资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者涉及消防、供配电、通风空调等非设备更新的系统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负责改造设计并提交图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等有关现行标准,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设计,鼓励建筑节能领域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落实有关施工管理要求;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特点,制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展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示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示范和区域示范,推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省级统筹安排现有相关资金,支持建筑节能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等相关工作。动态发布合同能源管理合格供应商名单。各地各有关部门适时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调研,组织召开节能服务公司与项目对接会,提供相应政策支撑,促进双方合作;举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现场观摩会,组织合同能源管理优秀案例评选,总结成绩、推广经验、树立典型和激励先进,引导和推动更多的建筑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标准体系建设

围绕建筑节能降碳,编制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适宜技术指南,开展建筑光储直柔、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储能和充放电系统、高性能建筑围护结构、建筑能耗及碳排放计量、能耗基准与节能量核算等关键技术攻关。发挥省级股权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支持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科技成果在皖转化,落实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支持政策。支持节能服务公司申报国家和省重点节能技术、产品,督促指导节能服务公司推广使用先进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完善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标准体系,加快《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与服务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规程》《公共建筑供暖空调系统能效提升技术标准》等地方标准应用落实,推进建筑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标准、建筑能耗及碳排放监管与计算标准等地方、团体标准编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税收金融支持力度

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 号)等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积极引导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及类金融机构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需求,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支持各市设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补偿基金”,为承贷银行提供增信和风险分担服务。支持节能服务公司获得绿色金融相关金融产品扶持。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省税务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鼓励支持相关协会参与行业管理,发挥协会在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的引领推动作用,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监督管理,对其承担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调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加强专项督查,将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加强教育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合同能源管理的理念、运行机制和实践意义,普及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知识,加深各方主体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识,增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积极性。通过举办节能宣传周,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大力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努力营造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良好氛围。加强行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增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能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标题:推动储能和充放电系统应用!安徽印发推进建筑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意见!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阳光工匠光伏网】官方微信
投稿热线:0519-69813790 ;投稿邮箱:edit@21spv.com ;
投稿QQ:76093886 ;投稿微信:yggj2007
来源:安徽省住建厅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图文新闻
 
热点新闻
 
 
论坛热帖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会员服务 | 企业名录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苏ICP备08005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