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汇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向所在派出机构报送,派出机构将信息汇总后报可靠性中心。
中央电力企业、资产跨区域的地方电力企业向可靠性中心报送。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发电主机可靠性信息;
(二)每季度首月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辅助设备、输变电设施、直流输电系统以及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三)每年2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和技术分析报告;
(四)以下非计划停运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
1、燃煤火电机组500小时、常规水电机组100小时、其他类型发电机组3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
2、变压器5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断路器3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架空线路1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以及其他输变电设施10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
3、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事件。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当自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可靠性中心报送本辖区的汇总信息。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和规程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的;
(二)瞒报、谎报和迟报电力可靠性信息的;
(三)拒绝或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和电力可靠性核查的。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可靠性中心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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