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探索监管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六)企业自查。督导企业通过自查自纠,查找问题,主动整改,确保能源项目合法合规建设,按期投产运行。
(七)集中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对能源建设项目重点地区、重点项目有计划、有目的、分步骤开展集中检查,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深度。
(八)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根据监管内容,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沟通,适时开展联合监管,形成合力,提升监管效果。
(九)组织有关市发改委开展交叉监管。制订统一的督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方式和程序及检查要求,组织各市发改委有关人员对能源建设项目开展交叉监管。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十)建立项目“异常目录”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未经备案或核准擅自开工、未按规定履行招投标手续、未按备案或核准内容实施、没有达到竣工验收要求擅自投入生产运营、拒不执行相关检查指令等问题的项目,列入“异常目录”,并将项目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定期抄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建立约谈和通报批评制度。对已获得核准或备案文件的能源建设项目,在文件规定期限内未开工建设或未达到规定进度要求的,对投资主体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责令其加快建设进度。对拖延办理项目有关手续或存在阻工现象严重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十二)建立项目准入限制制度。对获得
光伏年度建设指标的各类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工建设或没有达到规定标准建设进度的,取消项目投资主体的开发资格,且三年内不准其在我省区域内再申请该类项目。对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和股权转让的项目,取消项目投资主体获得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资格,转让项目的投资主体三年内不得参加竞争分配建设
光伏发电项目;对擅自购买项目指标的投资主体,取消其投资光伏项目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十三)完善能源监管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合作,针对突出问题,适时开展重点专项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定期发布能源市场监管报告,总结经验,表扬先进,披露问题,督促整改。
(十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积极参加培训活动,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