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推进电力等能源市场建设和价格改革
(三)组织制定电力市场相关文件。认真落实中发[2015]9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组织制定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各派出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电力市场交易和市场监管实施细则,积极稳妥推进电力市场建设。
(四)统筹开展电力市场试点。在京津冀、南方等区域开展电力市场试点,在贵州、云南、山西等省开展电力市场试点。加强统筹协调,发挥派出机构在电力市场建设、市场规则制定和市场监管等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五)建立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推动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稳步推进电力直接交易等电力中长期交易,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试点,拓展交易范围、交易规模,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修订完善“两个细则”,着力推广跨省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推动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推进跨省跨区电能市场化交易和发电权交易,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西电东送”和清洁能源消纳。
(六)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改革。积极参与电力、油气等能源价格改革相关工作,配合发展改革委实施和完善成品油、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及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开展试点地区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提出输配电价定价建议,推进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的建立和发售电价格放开试点等工作。
(七)配合做好油气体制改革工作。积极参与油气体制改革方案及配套文件的制定,推动油气管网和LNG接收站等设施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改革试点。加强对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相关交易业务的监管,推动非居民用气供需双方通过平台开展交易。
三、加强能源市场秩序监管
(八)加强电力市场准入监管。进一步完善“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监督”的阳光许可工作机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确保许可证核发依法依规、廉洁高效。围绕“发好证、管好证、用好证、服好务”的要求,做好许可证核发和持续性监管。开展发电企业许可制度执行情况、配电网建设项目执行许可制度情况专项监管。
(九)扎实推进电力等能源行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完善能源行业信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加快能源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做好信用信息采集、成果运用及宣传推广工作。推动能源领域行业协会和企业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支持能源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十)加强电网公平开放和调度交易监管。加强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确保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强化调度和交易信息公开监管,提高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时效性。继续开展电力调度交易及市场秩序专项监管,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开展电网运行方式监管,落实电力调度运行方式报告制度,促进“三公”调度。
(十一)加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纳监管。切实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监管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与其他能源协调发展。开展重点省份弃水、弃风、弃光、弃核问题调研,有效促进水电、核电消纳和风电、
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及全额保障性收购,及时研究提出政策意见和监管建议。
(十二)持续抓好供电监管。坚持民生优先,认真落实好“五个持续,五个保障”、“七个重点抓”等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开展供电监管工作,促进企业提升供电能力、供电质量和服务水平。探索开展配电网建设运营专项监管,促进配电网改造升级和配电企业运营水平的提高。继续开展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专项监管,严厉打击垄断市场以及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
(十三)加强价格与成本监管。完善电力等能源企业价格和成本信息报送制度,进一步加强能源企业价格与成本变动情况监测分析预警工作。加强输配电价格和成本监管,修订《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汇总分析并适时发布2015年度电力价格与成本信息。开展“十二五”期间投产电力工程造价分析专项监管,促进企业提升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对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及其它重点地区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十四)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强化制度建设,制定油气管网剩余能力核算办法、信息公开办法、LNG接收站开放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专项监管,重点对设施开放情况、价格收费、信息公开及报送等情况实施监管。
(十五)继续做好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监管。研究建立天然气供需信息报送系统,及时发现供需矛盾,针对部分地区供气紧张问题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保障天然气特别是冬季用气高峰民生用气稳定供应。关注国内外油气市场动态,探索开展供需形势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