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开展重点专项监管和问题监管
(十六)开展重点专项监管。围绕上述工作内容,制定年度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集中时间和人员力量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监管,深入查找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针对部分地区出现的典型性、倾向性问题,下达监管任务书,组织派出机构开展专项监管。
(十七)开展重点问题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各派出机构围绕国家能源局中心工作,参照上述工作内容并结合本地能源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提出年度重点问题监管工作计划报市场监管司,经汇总研究后印发各派出机构组织实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十八)切实抓好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工作。做好各项专项监管和问题监管相关后续工作,督促企业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建议,及时移交处理。有效运用监管工作成果,及时向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将监管报告及意见作为拟订行业规划、政策和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或依据。
五、加大能源行政执法和稽查工作力度
(十九)完善能源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完善有关行政执法制度。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完善能源管理、日常监管与稽查工作的衔接联动机制,集中力量查处有较大影响的违法违规案件。
(二十)做好12398能源监管热线管理。按照“知民情、解民忧、惠民生”和便捷有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12398能源监管热线用途拓展后的普及宣传、信息统计以及处理情况通报发布等工作。编制并公布12398热线投诉举报办事指南,明确受理范围、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积极推进12398热线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接线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十一)做好投诉举报和争议处理。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事项,建立投诉举报处理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机制,着力提升投诉举报事项办结率、回访率、当事人满意率水平。建立健全能源争议调解有关制度,开展能源争议纠纷调解和裁决工作。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二)健全能源监管法规体系。继续推动《能源监管条例》的制定工作,配合做好《能源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大力推进依法监管。进一步规范监管工作流程和执法文书,促进监管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透明化。
(二十三)稳步推进能源监管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完善电力监管标准体系,做好计划项目的征集和审核管理工作,督促做好标准起草、意见征求、技术审查等工作,完成已立项电力监管标准的编制,研究探索将监管标准化工作拓展至整个能源领域。
(二十四)建立能源市场监管专家库。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建立能源市场监管专家库,聘请电力、煤炭、油气等领域的专家协助开展能源市场监管和市场建设有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并配合做好能源市场监管政策解读。
(二十五)加强能源市场和监管体制机制研究。研究我国电力市场发展规划,确定市场模式、范围、品种,制定市场建设路线图和时间表。组织开展电力市场建设国际案例、世界主要国家电价比较、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关键问题和对策等方面的重点研究,积极参与能源监管国际合作和国际交流,促进监管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和监管资源优化配置。
(二十六)加强能源监管业务培训。组织能源监管业务专题培训,通报能源市场监管工作情况,讲解有关监管要求和方法,互学互鉴,交流有效做法和经验,切实提高监管业务水平。组织电力市场、油气监管、输配电成本核算、能源稽查业务等专题培训研讨,宣贯、讲解有关政策文件制度,介绍国际经验,进一步提升市场建设和监管业务能力,提升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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