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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运行[2016]86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方案的复函
日期:2016-04-1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yry125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五)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鼓励风电企业、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与省内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开展直接交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降低用电价格,拉动用电量增长,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逐步优化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直接交易机制,安排可再生能源企业在同等竞价条件下优先开展直购电交易,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多发满发。

(六)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电锅炉

鼓励燃煤火电企业,特别是热电联产企业建设蓄热式电锅炉,提高热电联产供热机组的自调节能力和供热能力,提高电网调峰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让出空间。通过进一步优化调峰补偿机制,实现利益转移。鼓励可再生能源富集区的供热企业在供热一次管网上建设电锅炉,支持低价弃风电量通过直接交易方式直供电锅炉,实现电锅炉与就近风电场的打捆调度,一次管网的原有热源为电锅炉进行调峰。

(七)推进替代发电试点

推进可再生能源与火电企业发电权交易置换,继续实施大唐吉林公司长山热电厂1号机组与向阳风电场替代发电试点工作,深化风火替代发电试点。深入探索可再生能源发电与自备电厂替代供电、替代供热工作,开辟清洁可再生能源消纳新途径,增加企业自备电厂消纳可再生能源比例。

(八)试点建设风电制氢项目

在白城、松原等弃风问题严重的地区,结合当地水资源等实际情况,鼓励开展风电制氢项目试点,将富裕的风电转变为氢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替代消耗燃煤,试点建设氢燃料电池,作为风电调峰手段。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由吉林省能源局、省发改委、省物价局、东北能监局和吉林省电力公司等方面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工作,有序提高全省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省内有关市州,建立本地消纳可再生电力协调机制,省市上下联动,共同促进可再生能源有效消纳。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的项目财政扶持力度,省级、地方两级财政继续对电采暖试点项目给予一次性投资补贴。积极协调国家对吉林省可再生能源消纳方面的各类试点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三)做好政策宣传引导

立足建设国家级清洁能源基地的目标,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利用可再生能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共识。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民众和社会团体为消纳可再生能源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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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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