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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违法用地典型案例剖析和启示
日期:2016-04-2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july07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三、违法占用耕地:河北涉县20MWp光伏发电项目

【案情概况】

2014年9月,某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涉县某村耕地建设办公楼和维护站,占地面积6.56亩。2015年1月8日,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立案查处,3月17日依法下达《处罚决定书》: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6.5696万元。某光伏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2015年11月30日,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已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法律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主席令第28号)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的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甘肃永昌100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

【案情概况】

2013年12月25日,国家林业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18个严重违法占用林地项目,其中之一为甘肃省永昌县河清滩10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甘肃永昌100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自2012年5月以来,未办理占用征收林地审核(批)手续,在永昌县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944亩。违法责任单位为浙江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分析】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的规定,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根据《森林法(1998修正)》(主席令第〔3〕号)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的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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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作者:葛志坚 沈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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