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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发改法规〔2013〕1229号,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能源领域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3-12-25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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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能源领域的实施意见

  浙发改法规〔2013〕1229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根据《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42项实施细则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扩大能源领域投资,深化改革、完善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体系,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推动能源产业转型升级,降低能源生产利用成本、提高能源效率和普遍服务水平,促进能源领域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范围

  (一)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电网项目。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核电项目。

  (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煤电项目。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热电联产项目。

  (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水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

  (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能源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天然气长输管道项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燃气项目。

  (八)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大型LNG(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项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中小型LNG/CNG储备站项目。

  (九)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车船加气站项目。

  (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煤炭储运交易项目、油品储运中转项目和炼油项目。

  二、营造公平和规范的市场环境

  (十一)完善资源配置机制。加强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引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保障民间资本公平获得资源开发权利。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或参股的能源领域,不得设定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歧视性条件。相关部门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十二)完善价格支持政策。完善光伏等可再生能源价格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在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调整能源结构中发挥更大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公平享受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十三)优化企业融资环境。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能源领域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不断完善民间投资融资担保制度,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能源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通过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保护民间投资者权益。

  三、提高民营能源企业发展水平

  (十四)推动民营能源企业加快向现代能源企业转变。加强市场引导和行业指导,推动民营能源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健全企业财务、劳动用工等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十五)支持民营能源企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骨干民营企业承建能源研发中心等。鼓励民营能源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和人才培训,开展重点领域技术攻关和设备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十六)促进民营能源企业加快产业升级。鼓励和支持民营能源企业积极发展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现有产业,淘汰落后产能。支持民营企业按照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关停落后的小火电机组、小炼油装置,整合能力和资源,建设清洁高效、技术先进的大型项目。

  (十七)鼓励民营能源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引导和统筹协调,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在省外投资建设能源开发与利用项目,承建省外能源建设工程。

  四、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规范管理

  (十八)提高信息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能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能源市场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及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能源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市场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

  (十九)加强技术咨询服务。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要充分发挥服务职能,为民营能源企业提供技术、管理、政策等咨询服务。能源科研、设计机构和大专院校要积极与民营企业合作,提供技术和管理支撑。

  (二十)严格行业自律。各类投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树立诚信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费用,支付劳动工资报酬,参加社会保险。

  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大型能源企业、有关行业协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扩大能源领域投资。各地要跟踪了解本地区能源领域民间投资发展动态、效果、存在的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建议反馈省能源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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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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