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近30个省份出台了新型储能规划或新能源配置储能文件,大力发展“新能源+储能”。为缓解高峰供电压力,我国各地陆续出台的政策中对新能源配储占比要求达到10%~20%(装机容量占比),4小时以上并且低成本的长时储能需求逐渐成为刚需。据统计,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河北省等在内的13个地区先后提出4小时及以上的配置储能时长要求,具体如下:
一、包头市
2023年7月11日,内蒙古包头市发改委对科教卫体委提出的《关于加快新能源产业发展的提案》进行答复。其中提到,包头市将抓紧新能源配建储能建设,按照自治区要求,保障性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市场化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4小时以上。对于储能调峰等关键要求未达标的,配建新能源不得办理并网手续。同时,答复中还提到,要加大储能方面的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鼓励探索独立储能电站等模式,积极发展多元化新能储能模式。
二、河南省
2023年4月25日,河南发改委发布《加快我省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2021年及以后进入年度风光开发方案的新能源项目,严格按照开发方案规定的储能配比建设储能设施,储能设施投运时间应不晚于新能源项目,如未按要求投运,电网不得调度和收购其电力电量。同一区域内,储能配比高的新能源项目优先调度,容量比例相同的情况下,储能时长长的优先调度。
三、西藏自治区
西藏发改委于2023年1月12日发布了《关于促进西藏自治区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提升光伏发电利用率,提高对于配储的要求。《意见》指出,按照不低于全区上一年度最大电力负荷增量的25%安排新增项目,配置储能规模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的20%,储能时长不低于4小时。经电网企业核定弃光率超过上一年度全区平均弃光率的地(市)原则上不安排新增建设规模。在意见附件《西藏自治区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评分细则》中,“储能配置方案”单独列出并获得了10分权限,并进一步明确要求:新建储能容量按光伏备案容量的20%,储能时长4小时配置的,得5分;在此基础上储能时长每增加1小时,增加1分,直至满分(10分)。这意味着,想要获得储能配置的满分配置,储能时长配置最多可达到9小时,这基本覆盖了光伏日间发电时长区间。
四、内蒙古自治区
2022年12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若干政策(2022—2025年)的通知》。《通知》指出,新建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建储能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的15%,储能时长4小时以上。
五、山东省
山东最新政策显著提高了配储要求,山东印发的《2022 年市场化并网项目名单》显示山东最新配储平均要求为 40%/2h,而上年同类政策文件的配储要求仅为 10%/2h。
六、福建省
2022年10月20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布2022年集中式光伏电站试点项目名单的通知》。《通知》指出,各试点项目应于2023年底前全部建成投产,同时按承诺同步配套建成投产不小于项目规模10%(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电化学储能设施。储能设施未按要求与试点项目同步建成投产的,配建要求提高至不小于项目规模15%(时长不低于4小时)。
七、新疆自治区
2022年3月4日,新疆在《服务推进自治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操作指引(1.0版)》中提出,在储能规模基础上增加新能源容量的规则,鼓励长时储能项目配建能规模4倍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新能源配储能装机比例为25%。在配套储能推进路径方面,对建设4小时以上时长储能项目的企业,允许配建储能规模4倍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光伏与储热型光热发电以9∶1规模配建。鼓励并网运行超过15年的风电场开展改造升级和退役,新增规模为新建4小时以上时长储能规模的4倍,促进风电产业提质增效和循环发展。在新增负荷消纳路径方面,按照新增负荷的1.5倍配置新能源建设规模,并配建一定比例、时长2小时以上的储能规模。此外,利用戈壁、沙漠、荒漠,建设与治沙、农业、畜牧业相结合等关联产业互补路径的光伏发电项目,对建设4小时以上时长储能项目的企业,允许配建储能规模5倍的光伏项目。
八、上海市
2022年01月11日,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布金山海上风电场一期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在储能配置要求方面提出,应承诺按照本市能源主管部门要求的建设时序建设电化学等储能装置,且配置比例不低于20%/时长4小时以上。
九、河北省
2021年12月31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其中冀北电网要求均需配置4小时储能时长。冀北电网区域围场、丰宁两县坝上地区所有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按照20%/4小时配置储能装置,其他区域按照15%/4小时配置储能装置;河北南网区域所有光伏发电项目按照10%/4小时配置储能装置(或20%/2小时)配置储能装置。
十、辽宁省
2021年12月14日,辽宁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全省风电建设规模增补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相较《辽宁省新增风电项目建设方案》,此次《方案》对风电装机配置的储能比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承诺配套占风电装机规模10%以上的储能设备”上升为“鼓励配套建设不少于风电装机规模15%(时长4小时以上)的新型储能设施”。
十一、山东省枣庄市
2021年11月26日,山东枣庄能源局下发《枣庄市分布式光伏建设规范(试行)》。文件要求,综合考虑开发规模、负荷特性、光伏利用率等因素,按照装机容量15%~30%、时长2~4小时配置储能设施,或者租赁同等容量的共享储能设施。
十二、青海省
2021年1月29日,青海省发布《关于印发支持储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新建新能源项目,储能容量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项目装机量的10%,储能时长2小时以上。对储能配比高、时间长的一体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新疆、西藏、内蒙古完成招标的风光配储项目对应配储比例时长乘积均值在60%*h左右,居全国领先水平。通过统计2022年完成招标的光储和风储项目的配储情况,实际情况大幅超出了各地政策最低要求。
原标题:长时储能政策扶持力度持续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