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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规划【2016】115号 国家能源局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6-05-12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july07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可再生能学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地方独立电网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2号),加强能源形势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我局制定了服务于能源行业管理工作需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制〔2016〕27号文批准,现印发执行。

《统计报表制度》是服务于能源行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的填报数据,及时完成各项统计数据报送工作。

《统计报表制度》月报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国家能源局,年报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统计报表制度》可在国家能源局网站(www.nea.gov.cn)下载。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联系。

联 系 人:李东

联系电话:010-68555041,68555019(传真)

电子邮箱:xinnengyuansi@126.com

附件: 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能源局

2016年4月14日
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总说明

(一)为了及时了解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工业生产和运行的基本情况,为政府宏观决策、制定战略规划,为企业制定经营与生产管理计划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涉及的调查对象为全国各电网、发电经营企业。根据调查内容不同,确定相应的统计范围(见各表具体要求)。

(三)本报表制度主要涉及电力生产、投资、建设等指标。

(四)本报表制度根据内容不同,分月报和年报,各表的具体时间要求见报表目录。

(五)本制度是对各电网、发电公司、具有行业统计职能的行业协会的统一要求,各单位根据不同的任务分工,分别完成各自的数据报送。

(六)本制度05和06表分别委托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可再生能源专委会和中国可再生能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收集资料。

(七)本统计报表制度服务于能源行业管理需要,风电、生物质及垃圾、沼气发电量等统计数据只限内部使用,不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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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热线:0519-69813790 ;投稿邮箱:edit@21spv.com ;
投稿QQ:76093886 ;投稿微信:yggj2007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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