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主要指标解释
1.平均设备容量:指发电机组在报告期内按日历时间平均计算的容量。
平均设备容量 = Σ发电机组容量 × 报告期内该机组构成本厂发电设备的小时数 / 报告期日历小时数。
2.发电量:指电厂(发电机组)在报告期内生产的电能量,是发电机组经过对一次能源的加工转换而生产出的有功电能数量,即发电机实际发出的有功功率(千瓦)与发电机实际运行时间的乘积。调度口径发电量是指报告期电网调度范围内发电机组发电量的总和;全口径发电量是指报告期全国所有发电机组发电量的总和。
3.上网电量:指该电厂在报告期内生产和购入的电能产品中用于输送(销售)给电网的电量,即厂、网协议确定的电厂并网点各计量关口表计抄见电量之和。
4.平均利用小时:指反映发电设备按照铭牌容量计算的设备利用程度的指标。
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 = 发电量 / 发电设备平均容量
(注:此公式中的发电量不含试运行电量)
5.发电生产厂用电:指发电厂生产电能过程中消耗的电量。
(注:指标1-5,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均适用)
6.弃风电量:指受电网传输通道或安全运行需要等因素影响,风电场可发而未能发出的电量。不包括风电场因风机自身设备故障原因未能发出的电量。
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原电监会《风电场弃风电量计算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7.风电弃风率:指受电网传输通道或安全运行需要等因素影响,风电场可发而未能发出的电量(弃风电量)与全部应发电量的比率。
风电弃风率=弃风电量/(风电实际发电量+弃风电量)
8.集中电站和光热电站弃光电量:指受电网传输通道或安全运行需要等因素影响,集中光伏电站可发而未能发出的电量。不包括光伏电站自身设备故障原因未能发出的电量。
9.集中电站和光热电站弃光率:指受电网传输通道或安全运行需要等因素影响,集中光伏电站可发而未能发出的电量(集中电站弃光电量)与全部发应电量的比率。
集中电站弃光率=集中电站弃光电量/(光伏实际发电量+弃光电量)
10.光伏和光热发电项目拨付补贴资金:指电网企业向光伏发电项目转付的财政补贴资金数量。
11.拨付补贴对应项目规模:指电网企业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对应的光伏发电项目总容量。
12.支付上网电费资金:指电网企业向光伏发电项目支付的上网电费。
13.支付上网电费对应项目规模:指电网企业拨付上网电费资金对应的光伏发电项目总容量。
14.投产日期:指建设项目按计划规定的生产能力在本年内全部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引进项目并应按合同规定经过试生产考核达到验收标准,经双方签字确认)正式移交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时间。风电、太阳能发电:按并网时间填报。
15.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指以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林业“三剩物”为原料,直接燃烧后发电的项目。
16.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指以城市生活垃圾为主要原料,在专用垃圾焚烧炉中直接燃烧后发电的项目。
17.沼气发电项目:指利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工业有机废水、污泥等有机物质在厌氧条件下经过微生物的发酵作用生成沼气后燃烧发电的项目。
18.其他项目:指蔗渣发电等自发自用、未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生物质发电项目。
19.生物质成型燃料:指以农林生物质(农作物秸秆及农产品加工剩余物、“林业三剩物”等)为原料,通过专门设备在特定工艺条件下经物理压缩加工制成的颗粒状、棒状、块状等固定形状的燃料。
20.生物质成型燃料产量:以行政区域范围界定,指所在行政范围内在报告期内生产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量。
21.生物质成型燃料产量折标煤:以行政区域范围界定,指所在行政范围内在报告期内生产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量按照热值折算的标煤量。
22.生物质成型燃料利用量:以行政区域范围界定,指所在行政范围内在报告期内利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量。
23.生物质成型燃料产量折标煤:以行政区域范围界定,指所在行政范围内在报告期内利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量按照热值折算的标煤量。
24.项目建设类型:指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建设方式,包括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造项目(将燃煤、燃油、燃气等化石能源发电项目改造为生物质发电项目)
25.锅炉类型:指生物质发电项目所选用的锅炉类型,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锅炉类型主要包括炉排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沼气发电项目等也有对应的专用锅炉类型。
26.组织机构代码:严格按照当地统计局颁发的《统计登记证》中单位代码填写;严格按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结构代码》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