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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储能!国家能源局紧急发文!
日期:2023-07-27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luxiaoyu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举措》)。

《举措》提出调动用户侧资源参与电力系统调节。制定关于推动用户侧资源参与系统调节相关政策,以市场化机制充分挖据可中断负荷、储能、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参与提供辅助服务。选取江苏、广东等地试点。
《举措》还要求着力强化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基础制度。

统一电力市场基础规则制度。制修订《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形成“1+N”市场运行规则体系,促进全国电力市场规则在准入注册、交易组织、信息披露、计量结算、监管措施等方面全面规范统一。

完善电力中长期交易机制。指导北京、广州交易中心修订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细则,指导派出机构制定区域内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细则,进一步打破省间壁垒,推动国家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协同运行,实现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

制定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制定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规范电力现货交易运营管理,从市场成员、市场构成与价格、现货市场运营、市场结算等方面推进现货试点省份规范统一。

制定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开展电力辅助服务市场顶层设计研究,制定《全国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深化区域内省间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在华中、华东区域组织试点。

统一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制定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指导意见,推动区域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促进各地管委会运作规范,充分发挥自治议事协调机制作用。

统一全国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出台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统一各地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各地信用体系互通互联。

统一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制定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规范,实现各交易平台互联互通,推动全国电力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共享,促进交易高效组织和各层次市场高效衔接。

《举措》还要求规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行为。针对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在部分地区开展调研和企业自查,制定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指引,规范代理购电组织,统一新增损益组成,明确优先发电价差资金分享方式,逐步缩小代理购电规模。

完善新能源参与跨省跨区交易市场机制。针对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等导致新能源跨省送出惜售、通道约束等导致新能源跨区消纳困难的实际状况,在矛盾问题突出的地方,组织派出机构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新能源跨省跨区交易。

研究对深度调峰燃煤机组的系统补偿机制。针对全国各地新能源快速发展的形势,研究构建电能量市场+容量补偿机制+辅助服务补偿等对燃煤火电的系统补偿机制,促进新能源与火电协调健康发展。

原文如下:

 
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总体工作方案和近期举措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聚焦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主责主业,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提出近期重点工作举措。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电力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适应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新要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电力市场总体设计,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统一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破除市场壁垒,推进适应能源结构转型的电力市场机制建设,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

二、着力强化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基础制度

(一)统一电力市场基础规则制度。制修订《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形成“1+N”市场运行规则体系,促进全国电力市场规则在准入注册、交易组织、信息披露、计量结算、监管措施等方面全面规范统一。(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司,参加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时间:2024年6月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完善电力中长期交易机制。指导北京、广州交易中心修订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细则,指导派出机构制定区域内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细则,进一步打破省间壁垒,推动国家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协同运行,实现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共享互济和优化配置。(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司,参加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时间:2024年6月底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制定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制定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规范电力现货交易运营管理,从市场成员、市场构成与价格、现货市场运营、市场结算等方面推进现货试点省份规范统一。(牵头单位:法改司,参加单位:市场监管司,各派出机构,完成时间:2023年取得实质性进展)

(四)制定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开展电力辅助服务市场顶层设计研究,制定《全国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深化区域内省间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在华中、华东区域组织试点。(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司,参加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完成时间:2023年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统一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制定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指导意见,推动区域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促进各地管委会运作规范,充分发挥自治议事协调机制作用。(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司,参加单位:中电联,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六)统一全国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出台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统一各地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各地信用体系互通互联。(牵头单位:资质管理中心,参加单位:各派出机构,完成时间:2024年6月取得实质性进展)

(七)统一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制定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规范,实现各交易平台互联互通,推动全国电力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共享,促进交易高效组织和各层次市场高效衔接。(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司,参加单位: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时间:2024年6月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着力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八)制定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发展规划。开展《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发展规划》(蓝皮书)研究,规划我国电力市场模式和演进路径,开展相关研讨工作,形成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最大公约数。(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司,参加单位:中电联、电规总院等,完成时间:2024年6月前取得实质性进展)

(九)研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总体工作方案和近期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3]15号)部署,研究推动适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牵头单位:法改司、市场监管司,参加单位: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取得实质性进展)

(十)稳步推进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深化南方区城电力市场运行,尽快批复长三角区城电力市场建设,积极稳妥推进京津冀区城电力市场,研究华中东四省(鄂豫湘赣)、东北、西北等区城电力市场方案,以区城电力市场建设强化省间互济协同保障能力。(牵头单位:法改司、市场监管司,参加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一)持续推进各地电力中长期市场建设。充分发挥《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指引作用,规范和完善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细则和交易机制。以市场监管促进市场建设,组织派出机构开展辖区内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纠正不遵守市场规则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司,参加单位:各派出机构,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四、着力维护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秩序

(十二)规范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市场秩序。推动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送受电协议转化为电力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合同,建立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履约信息监测平合,加大合同违约、违规干预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力度。(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司,参加单位:各派出机构,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三)规范各地电力中长期市场秩序。加强各地中长期交易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管,解决各地规则执行不规范、程序不合规等问题,依法严肃查处电力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不遵守市场规则的行为,对违反《电力监管条例》不遵守市场运行规则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司,参加单位:各派出机构,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四)规范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行为。针对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在部分地区开展调研和企业自查,制定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指引,规范代理购电组织,统一新增损益组成,明确优先发电价差资金分享方式,逐步缩小代理购电规模。(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司,参加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五)开展电力市场规范运行评估。组织第三方开展电力市场规范运行评估,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建议和决策参考,向市场主体、调度机构、交易机构进行通报。(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司,参加单位:各派出机构,中电联,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六)加强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加强信息披露情况监管,督促调度机构、交易机构、发电企业认真落实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全面、准确披露电力市场有关信息。采纳市场主体反映的合理建议,完善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司,参加单位:各派出机构,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五、着力构建适应新能源高比例发展的市场机制

(十七)完善绿色电力交易规则。针对当前上海、北京、广州、深圳等地外向型企业购买绿电困难的情况,组织部分派出机构开展扩大绿电交易规模试点。制定绿电交易市场规则,统一全国绿电交易市场行为。(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司、新能源司,参加单位:相关区域监管局,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时间:2023年取得实质性进展)

(十八)完善新能源参与跨省跨区交易市场机制。针对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等导致新能源跨省送出惜售、通道约束等导致新能源跨区消纳困难的实际状况,在矛盾问题突出的地方,组织派出机构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新能源跨省跨区交易。(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司、新能源司,参加单位:各派出机构,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十九)发挥调节性电源功能作用。开展电力系统调节性电源建设运营综合监管,全面摸清底数、聚焦规划建设、调度运行、市场交易、价格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性提出监管意见建议,推动相关政策完善落实,切实发挥调节性电源及资源支撑作用。(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司,参加单位:各派出机构,完成时间:2023年)

(二十)调动用户侧资源参与电力系统调节。制定关于推动用户侧资源参与系统调节相关政策,以市场化机制充分挖据可中断负荷、储能、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参与提供辅助服务。选取江苏、广东等地试点。(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司,参加单位:相关派出机构,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二十一)研究对深度调峰燃煤机组的系统补偿机制。针对全国各地新能源快速发展的形势,研究构建电能量市场+容量补偿机制+辅助服务补偿等对燃煤火电的系统补偿机制,促进新能源与火电协调健康发展。(牵头单位:电力司、新能源司、市场监管司,参加单位:各派出机构、国调、南网总调,完成时间:2024年6月前取得实质性进展)

六、着力提升电力市场科学监管能力

(二十二)提高电力市场监管信息化水平。研究拟定全国电力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在保障信息安全条件下,在南方、华中等地试点将交易机构、调度机构相关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司、信息中心,参加单位:有关派出机构、中电联,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二十三)提升电力市场监管业务水平。通过开展监管查深查透、集中力量办理大案要案、开展业务培训提升素质等方式,锻造业务精、素质强、作风硬的监管队伍。(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司、机关党委(人事司),参加单位:各派出机构,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二十四)创新电力市场监管理论和制度体系。总结电力市场监管实践,借鉴国外监管经验,研究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符合我国实际的电力市场监管理论框架和法律制度体系。(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司,参加单位:华北电力大学、上海电力大学,完成时间:持续推进)

七、加强组织落实

(二十五)统一思想认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认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重大意义。

(二十六)狠抓工作落实。强化责任担当,明确任务分工,改进工作作风,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定期评估工作进展,滚动推进任务举措。

(二十七)加强沟通协调。注重加强部门之间、央地之间、政企之间沟通协调,注重听取各方意见,注重各方合理关切,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市场建设实践和典型案例宣传,做好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实践要求、工作成效及下一步举措等方面宣传解读。

原标题:利好储能!国家能源局紧急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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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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