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关注微信
知识库 培训 招聘 项目 政策 | 推荐供应商 企业培训证书 | 系统集成/安装 光伏组件/发电板 光伏逆变器 光伏支架 光伏应用产品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 » 政策条文 » 正文
 
盐政发〔2016〕22号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海盐县推进光伏发电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6-05-2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apple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光伏发电项目推进协调小组,由县政府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农经局(农办)、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和国网浙江海盐县供电公司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确定全县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重大战略问题和主要任务,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加强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具体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引导扶持

一是工业企业光伏发电项目继续实施电量补贴,对建成并网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国家、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连续补助五年,标准为前三年0.35元/千瓦时,后两年0.20元/千瓦时,单个项目年补助限额500万元。同时对屋顶提供方按装机容量给予0.3元/瓦一次性补助。二是居民住宅光伏发电项目按每瓦3元给予投资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同时享受我县电量补贴。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网发电的执行上述政策。

(三)加强部门职责

县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全力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工作。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目标任务要求,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强化考核督促

县政府对光伏发电项目作为重点政策补助对象加以支持。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依据企业年度能源“双控”目标,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光伏上网电量不纳入全县有序用电负荷分配指标,可作为实施企业的机动负荷。实施企业的发电量可折算当年度企业节能指标,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鼓励各镇(街道)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按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率,根据实际年度目标完成率采取比例折算法计分,在当年度的责任目标考核中最高加5分。

附件:海盐县推进光伏发电应用任务分解表

附件

海盐县推进光伏发电应用任务分解表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阳光工匠光伏网】官方微信
投稿热线:0519-69813790 ;投稿邮箱:edit@21spv.com ;
投稿QQ:76093886 ;投稿微信:yggj2007
来源:阳光工匠光伏网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图文新闻
 
热点新闻
 
 
论坛热帖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会员服务 | 企业名录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苏ICP备080056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