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
光伏发电项目推进协调小组,由县政府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农经局(农办)、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和国网浙江海盐县供电公司等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确定全县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重大战略问题和主要任务,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加强组织协调和督查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具体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引导扶持
一是工业企业光伏发电项目继续实施电量补贴,对建成并网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国家、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连续补助五年,标准为前三年0.35元/千瓦时,后两年0.20元/千瓦时,单个项目年补助限额500万元。同时对屋顶提供方按装机容量给予0.3元/瓦一次性补助。二是居民住宅光伏发电项目按每瓦3元给予投资补助,单户最高不超过6000元,不同时享受我县电量补贴。2016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网发电的执行上述政策。
(三)加强部门职责
县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全力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服务工作。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目标任务要求,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强化考核督促
县政府对光伏发电项目作为重点政策补助对象加以支持。对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的企业,所发电量可以在其年度用能指标中予以抵扣;依据企业年度能源“双控”目标,优先审批因转型升级所需的电力增容需求。光伏上网电量不纳入全县有序用电负荷分配指标,可作为实施企业的机动负荷。实施企业的发电量可折算当年度企业节能指标,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鼓励各镇(街道)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按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率,根据实际年度目标完成率采取比例折算法计分,在当年度的责任目标考核中最高加5分。
附件:海盐县推进光伏发电应用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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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推进光伏发电应用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