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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行业要从“暴利”走向“微利”了吗
日期:2016-06-01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july07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近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电价处负责人侯守礼表示,将改革光伏发电价格形成机制以及完善补贴标准,建立补贴逐步下调机制,直至取消补贴。

从国家能源局新近发布的今年第一季度的光伏电站的发电情况来看,以目前的发电水平看,即便是考虑到补贴最终能够全额发放的情况下,其平均收益率也并不如一些可行性研究报告上说的那么有吸引力。这无疑是对现行的专业光伏电站运营商这一投资模式的一个打击,尤其是那些需要依靠高成本融资的企业。

尽管面临着可能的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但基于现实,对于那类寄望大规模投资光伏电站的企业而言,全产业链模式可能是一个迫不得已的选择。而其他能够增加利润的方法,还包括EPC以及发展配额交易等增值服务。

换言之,对于光伏电站投资者而言,寄望简单的复制火电企业的“卖电”模式,可能将很难行得通。因此,必须在商业模式方面,有更多的创新和探索。

而在不久前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印发2016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则对能源行业的商业模式可能的创新空间,给出了自己的方向,大体围绕三个主要方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互联网+”智慧能源行动以及实施电能替代。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参考其他行业的经验,对于创新而言,除了涉足一些较为新潮的概念和方向外,还包括如何寻求一些更好的方式来解决行业内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调峰、就地消纳等,也都是值得关注的方向。而后者则是对企业创新能力的最大的检验。

补贴机制将调整


在电力体制改革确立的还原电力商品属性这一大背景下,作为仍然享受电价补贴的光伏发电,必须丢掉“暴利”甚至是高利润的幻想,而要彻底的进入一个收益率相对稳定的时代,也不排除是“微利”时代。

对于前者,将现行的直接制定分资源区标杆电价水平转为制定价格形成规则,即上网标杆电价由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或市场交易价格,与定额补贴两部分组成,将现有差价补贴向定额补贴转变,同时鼓励项目参与市场竞价,强化市场竞争在发电价格形成中的重要作用。

对照来看,这一调整与现行的分布式电站补贴方式类似,这也意味着其针对的主要是大型地面电站,未来两者的补贴方式将一致。

在补贴标准方面,侯守礼表示,将考虑价格政策衔接、项目建设时期不同等实际因素,初步考虑制定差异化光伏发电补贴标准,并伴随产业技术进步,逐步下调光伏发电补贴水平,直至取消补贴。

对于业界而言,补贴标准下调也是在意料之中,其最大的关注点在于下调的幅度。而以今年的例子来看,未来几年的下调幅度可能会超过预期。

根据发改委发布的通知,光伏发电2016年标杆电价I类资源区调整为0.80元、II类资源区0.88元、III类资源区0.98元,明显要低于此前流传的征求意见稿中的电价标准。
  
告别“暴利”


从这几年的公开信息来看,电价补贴逐步下调也早已经在意料之中。更值得关注的是这背后传递的信息,既对于一个依靠补贴生存的行业而言,在行业利润方面,必须丢掉不切实际的幻想。

其实,早在去年发布的一系列电力体制改革的配套文件中,这种信号就已经传递出来了。包括在解决限电问题上,给出的解决思路并不是对光伏发电的所有电量照单全收、100%完全上网,而只是保证将光伏电站维持在某一个合理的收益率之内的电量给予完全上网。

彼时,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就表示,在存在新能源限电情况的地区,拟通过发电计划方式优先安排一部分新能源保障性发电量,保障新能源项目合理收益的基本利用小时数。其余超出保障性范围的新能源发电量,鼓励参于市场交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保障优先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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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太阳能发电》杂志作者:张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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