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新疆电力市场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正式印发,新疆正式建立独立储能市场化机制,为独立储能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获取收益提供政策依据。
该细则明确了储能作为独立市场主体参与中长期交易,放电时视同发电企业,充电时视同电力用户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储能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提供政策依据。该细则出台的目的是解决储能充放电成本较高、经营主体激励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加快推进新疆储能产业发展,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
该细则是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之一。2022年以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多次开展储能企业实地走访调研,针对储能企业提出的成本回收困难、调用次数偏低的问题成立专题研讨组,制定专项解决方案,形成专题报告,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以及包含“一个协同机制、四项激励政策、三项配套措施”的储能发展配套激励政策。健全储能企业市场化交易机制,拓宽独立储能企业的收益渠道,积极服务储能企业规模化发展。
下一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将继续探索共享储能容量租赁机制,完善储能企业偏差调整手段,进一步推进储能企业规模化建设,全方位促进新能源企业发展,助力自治区节能减排,实现“双碳”目标。
原标题:支持储能健康发展 新疆试行独立储能市场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