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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布文件明确支持光伏产业用地
日期:2016-06-23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july07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2016年6月22日消息,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37号文件。明确支持光伏产业用地。

通知明确:降低新业态项目用地成本。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可以采用租赁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按建设用地管理。

通知指出:落实国家充电设施等新型业态的用地政策。属于水资源循环利用与节水、新能源发电运营维护、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中的排水和废物收集以及通信设施等类型的项目可按公共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地,有偿使用的可以租赁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地,也可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配套设施产权关系。

据悉,该政策是吉林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发〔2016〕6号)精神,提高国土资源保障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吉林省实际,提出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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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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