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目土地综合利用,35分。
根据项目用地性质、占地面积等进行综合评分。鼓励利用未利用地(不含其它草地、沼泽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4、项目上网电价,24分。
以国家确定的黑龙江省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0.88元/度)为标准,每下浮0.01元/度,得3分。本项最多得分不超过24分。
5、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15分。
根据企业提供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综合评分。
6、投标人诚信履约情况,-20-10分。
对投标人已中标黑龙江省2014年、2015年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截至当年底主体工程竣工的,得10分;
截至当年底未开工建设的,得-10分;
因未能如期建设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得-20分。
以上建设进展情况认定以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相关文件为依据,未提供者得-20分。
投标人未中标过黑龙江省2014年、2015年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得0分。
六、中标公示
我委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按照上述配置办法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在媒体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装机容量、建设地点、控股投资方等。公示期结束后,发送中标通知书,做为办理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
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评审标准
附件
普通光伏电站项目评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