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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巨鹿县违法“以租代征”3500亩基本农田建光伏项目
日期:2016-07-10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july07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据悉,日前河北省巨鹿县村民向记者反映:“该县违法“以租代征”3500亩基本农田作为开发国家级光伏扶贫试点县,计划配套生态农业大棚一期10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大棚光电一期)涉嫌弄虚作假,以此领取政府的专项补贴,造成该县约3000余亩基本农田被撂荒。”记者调查发现,该项目单位为河北阳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普公司),去年8月宣布投产,并领取财政补贴,但实际上仅少量发电设备在运行,其它设备多因资金不足搁置停工。只见数千亩基本农田里,太阳能发电板下野草疯长,不见农业大棚。

"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 其结果必然会严重冲击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以租代征"在各地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违法形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上述法条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均为非法行为,从而租赁农民集体土地的合同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当然无效的行为或合同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杨在明指出"以租代征"违法占地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违反了国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使有关政府和部门逃避了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和土地出让金等各种税费的缴纳,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暗中流失。
最后对于主导"以租代征"的地方政府来说,似乎地方的财政收入得到大幅提高,地方GDP总量也不断上升,政府似乎看到自己想要的政绩。但是,作为政府官员来说,首先要懂法,要懂得依法治国,而"以租代征"是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国家建设用地总体规划的制度,导致重复建设的不断产生,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对于主导"以租代征"的地方政府官员来说,不但没有政绩,而且严重违法。
据资料显示,光伏扶贫工程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开展,旨在通过支持片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内已建档立卡贫困户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增加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收入,因地制宜利用贫困地区农业大棚或设施农业等建设光伏电站,直接增加贫困人口收入。其中,农业大棚光伏发电是指利用大棚的倾斜面安装太阳能电池组件,以形成“棚内种菜,棚外发电”的“植物工厂”。
2014年,巨鹿县被确定为首批国家级光伏扶贫试点县。2015年,大棚光电一期被列为该县年度重点民生工程和设施农业光伏发电示范园区。2015年5月,河北能源局官网公开资料显示,大棚光电一期投资10.2亿元,备案装机容量5万千瓦,享受补贴容量2.5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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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场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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