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全国已组建33家管委会。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是独立于电力交易机构的自治性议事协调机制,履行建立健全市场成员行为自律职责,与运营机构市场监测、监管机构专业监管共同构建电力市场运行“三道防线”。
《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研究讨论电力交易机构章程,审议工作规则;
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听取各方诉求,研究讨论并提出建议;
研究讨论电力市场相关交易规则、实施细则及实施方案;
协助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规范交易机构行为,建立市场自律监督工作机制。
《指导意见》进一步优化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架构:
一是明确管委会应按照发电方代表、购电方代表(售电企业、电力用户)、输配电方代表、市场运营机构代表(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第三方代表分类,按合理比例确定各类别代表人数。
二是明确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管委会成员投票表决。主任委员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三年,同一主任委员不得连任超过两届任期。
三是明确秘书处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工作人员可由成员单位选派,并定期轮换。四是明确管委会可组建成员类别工作组、专业工作组和专家委员会,切实发挥管委会工作职能。
《指导意见》还进一步完善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的议事规则,包括议题发起流程、会议召集方式、议事审议流程以及投票结果保存存档等。
《指导意见》对加强监督落实也提出了具体的管理条款。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
国能发监管〔202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重庆、四川、甘肃、广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协同共治作用,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运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保障电力市场平稳运行,推动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组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是电力交易机构实现独立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措施。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是独立于电力交易机构的自治性议事协调机制,履行建立健全市场成员行为自律职责,与运营机构市场监测、监管机构专业监管共同构建电力市场运行“三道防线”。随着电力市场建设步伐日益加快,主体类别、市场规则、交易品种呈现多样化态势,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有利于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依规、客观中立、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为目标,充分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在电力市场建设过程中的议事协调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议事机制,充分体现市场各方意愿,为市场各方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建设提供平等的议事平台和机制保障,促进电力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协调沟通。坚持团结协作、平等沟通,积极发挥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平台的协调沟通作用,促进市场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交流看法、增进了解。
民主议事。坚持合作共赢,建立科学合理的议事机制,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流平台,确保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高效运作,维护各类市场成员合法权益。
集体决策。坚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广泛性、代表性,充分体现各方意愿,广泛选择成员代表,充分反映各方诉求。
专业支撑。坚持发挥各类市场成员专业优势,凝聚行业合力,在电力市场相关交易规则、实施细则、实施方案、研讨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等方面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和人才队伍保障。
三、规范运作
(一)明确工作职责
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包括:
1.研究讨论电力交易机构章程,审议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秘书处工作规则,推荐电力交易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2.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建立听取市场成员诉求的机制,研究讨论市场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市场成员提出的合理诉求等,提出相关问题的解决建议;
3.研究讨论电力市场相关交易规则、实施细则及实施方案,审议规则、细则、方案和关键市场参数的标准与取值,提出报价或出清价格上下限设置、信息披露相关内容建议;
4.协助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规范市场运营机构行为,建立市场自律监督工作机制。
(二)优化组织架构
1.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应由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市场运营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各方面代表组成,按照发电方代表、购电方代表(售电企业、电力用户)、输配电方代表、市场运营机构代表(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第三方代表分类,按合理比例确定各类别代表人数。发电方代表、购电方代表人数应多于其他代表。
2.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区域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名,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所在地区有关政府部门提名,由各自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投票表决。主任委员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三年,同一主任委员不得连任超过两届任期。
3.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应配备专业素质的专职人员,工作人员可由成员单位选派,并定期轮换。
4.可以组建成员类别工作组,开展类别领域选举、议事等相关工作。
5.可以组建专业工作组,在各成员单位中择优组成,开展业务领域专项工作。
6.可以组建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电力市场建设专业咨询。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第三方咨询研究机构代表等组成。专家委员会在咨询过程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原标题:国家能源局重磅发布!电力交易独立运作再进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