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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建储能利用小时仅为独立储能1/3?山东明确≥30MW可转为独立储能
日期:2023-09-05   [复制链接]
责任编辑:sy_luxiaoyun 打印收藏评论(0)[订阅到邮箱]
8月23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山东省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我省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试点工作的通知》。配建储能转独立储能有了明确的工作指引。

根据该通知,配建储能指配合新能源、火电或者用户等建设的储能电站。独立储能指独立储能电站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满足独立计量、控制等相关技术条件,可被电网直接调度的储能设施。

转为独立储能的配建储能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技术条件。对同一安装地点功率不低于3万千瓦的配建储能,按照自愿原则,改造后接入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上,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达到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的要求,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的,可转为独立储能。

(二)安全方案。项目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安全方案,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须按接入电压等级选择对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等单位。严格消防风险管控,配套CO、VOC或H2等复合型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具备完善的消防预警和防止复燃措施。特色应用亮点突出的,优先转为独立储能。

(三)其他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有关要求,涉及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的储能,原则上暂不转为独立储能。

其它要求:

新能源电站配建储能应具备独立的AGC控制功能,并通过省级调度机构联调测试,具备调度主站远方控制能力。

新能源电站应在站内新建储能专用升压变,将存量储能接入专用升压变,实现单独计量结算。

新能源电站应配备储能运行值班人员,满足独立储能电站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工作要求。

新能源配建储能转独立储能前,应重新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

半年内未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或一年及以上未建成的项目,取消转独立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截至目前,山东省独立储能规模197.6万千瓦、占70%,配建储能规模85.4万千瓦、占30%。与独立储能相比,配建储能未进入电力市场,缺乏盈利模式,无法享受电力市场红利,参与电网调峰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今年上半年,独立储能可基本实现每天一充一放,利用小时数达533小时,而配建储能利用小时数为192小时、仅为独立储能的1/3,利用小时数不高。

山东仅有两个配建储能电站进入现货市场,且单个项目容量均不超过30MW。(详见:3.6GWh独立储能进入山东现货市场)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我省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拓宽配建储能盈利渠道,鼓励其积极参与电力市场,更好地发挥电力系统调节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和《关于促进我省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鲁发改能源〔2022〕749号)精神,将开展新型储能配建转独立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条件

(一)技术条件。对同一安装地点功率不低于3万千瓦的配建储能,按照自愿原则,改造后接入电压等级为110kV及以上,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达到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的要求,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的,可转为独立储能。

(二)安全方案。项目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安全方案,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须按接入电压等级选择对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等单位。严格消防风险管控,配套CO、VOC或H2等复合型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具备完善的消防预警和防止复燃措施。特色应用亮点突出的,优先转为独立储能。

(三)其他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280号)有关要求,涉及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的储能,原则上暂不转为独立储能。其他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

二、申报程序

(一)项目初审。对于自愿转为独立储能的,由项目法人单位向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以呈报方式提出申请,并附配建转独立申请报告和支撑材料(详见附件2、附件3),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要求和标准进行初审,将合格项目的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式7份、含电子版)报送省能源局。

(二)专家评审。省能源局联合有关部门(单位)对项目进行初评,符合条件的,省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项目进行正式评审,评审合格的,省能源局对呈报进行复函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依据省能源局复函开展接入系统评审和批复工作。

三、建设验收

(一)跟踪评估。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建设进度日常调度,按月向省能源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自省能源局复函之日起,半年内未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或一年及以上未建成的项目,取消转独立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二)建成验收。按期建成的项目,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能源局将对照项目配建转独立申报材料,会同电网调度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电网企业营销部门、电力交易机构方可履行下一步程序。

联系人及电话:王磊 姜伟豪 0531-51763672/0531-51763739

电子邮箱:snyjkjc@shandong.cn

附件:1.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相关技术要求

2.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项目申请表.doc

3.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项目申报书(编制大纲)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能源局

2023年8月23日
 
原标题:配建储能利用小时仅为独立储能1/3?山东明确≥30MW可转为独立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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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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