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项目正成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完成任务的“香饽饽”,新能源投资背负的非技术成本水涨船高,压力巨大。
近日,笔者获悉,江苏某县一4200亩渔光互补项目邀标中,政府对投资商提出了相当“严苛”的附加条件。在政府给出的谈判承诺函中,提出了6000万美元的外资配套要求,并且需要在当地注册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据了解,4200亩地大概可以建设260兆瓦直流侧光伏电站,6000万美金约相当于50%的投资需要来自外资。
除了外资配套之外,该地方政府要求投资企业为当地引进总投资不低于10亿元且且符合地方产业发展相关要求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运营进度安排、年产值、销售、税收等情况需符合当地项目落户需求。
不仅如此,承诺函中还要求在项目运营期内安排不低于1000万/年,用于支持当地乡村振兴发展,并将该条款作为第一竞争性条款,投资商可自愿抬高。
在土地租金方面,投资商要承担建设期清塘损失一次性补偿3500元/亩,养殖水面租金1300元/亩/年,同时养殖水面租金参照周边耕地土地经营权流转租金,形成定期调增机制,项目投资运营和施工主体均在本地注册纳税。
仅从土地成本来算,投资商需要缴纳1470万清塘损失补偿费+1.365亿元水面租金(按1300元/亩/年未调增计算),合计1.512亿元。加上乡村振兴2.5亿元(25年计算),对于项目投资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根据笔者此前统计的自2021年以来,云南、四川、贵州、内蒙古、湖北、安徽、宁夏、广西等多个省份都提出了不同形式的产业配套要求,产业配套已经从个别情况发展到成为新能源投资商普遍获取指标的“敲门砖”。各地政府提出的新能源开发要求也“花样百出”,从带动地方经济、到电价分成、碳收益共享以及资源转让费、代地方融资等愈演愈烈。但像该地区既要产业,又要外资,还有附加费用的也确实少见。
为了营造新能源发展的良好营商环境,推动双碳目标的实现,国家相关部门连续发文要求各地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开发建设秩序,不得将强制配套产业或投资、违规收取项目保证金等各类不合理要求或条件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
5月3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再次重申”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新能源企业的不合理投资成本“,另外包括山东、四川、云南、陕西、贵州、湖南等省级政府层面也三令五申,强调严禁利益捆绑、严禁私设门槛“搭便车”等行为,违规行为将约谈。
尽管国家政策三令五声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但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在当前的社会发展环境下,缓解财政压力、复苏经济亦是当务之急。“地方政府手中已经没有什么可变现的资源了,这已经成为全国的普遍现象”,有行业人士此前曾透露,某地方新能源项目招标,地方政府根据组件价格变化设定招商标准,最低收益标准之外的钱,投资商根本赚不到,这些额外收益大多都流转到政府手里了。
“但当前,新能源投资的风险却在不断增加,从用地政策收紧,土地税收政策到电力市场交易带来的电价变化,再到储能配套,新能源投资成本与未来面临的风险问题越来越严峻,如果收益率被卡的太紧,那么未来一旦发生风险,就会变成亏损资产,作为业主的国有企业需要谨慎评估投资风险”,一位行业人士提醒道。
原标题:江苏某地200MW渔光互补配置: 不低于2.5亿捐款+10亿产业配套+6000万美元外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