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先保障扶贫项目建设用地。开通扶贫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统筹工业建设用地安排,加大贫困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供应,鼓励多使用荒山等未利用地,凡全部使用未利用地指标的贫困县工业项目,一律由自治区统筹保障。进一步在贫困县降低工业用地出让金标准,经审批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贫困县农民工创业园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
(四)实施“百企对口引入”工程。梳理整合54个贫困县的产业资源,打破县域限制,结合地区产业发展定位,以产业化组织方式和市场化手段跨区域划片区为资源类加工企业配置资源,引入一批规模以上企业。鼓励对口引入企业在贫困地区实施规模化生产、工业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形成一批有特色的区域性主导产业,建成一批特色产业资源深加工基地。围绕贫困地区产业链填平补齐引入一批中小企业,打造一批产业链配套基地。引导和鼓励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到贫困地区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为贫困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服务,形成农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投资促进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推动返乡农民工实施大众创业。利用现有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农民工创业园,引导有技术、有资金的返乡农民工创业创新,培育发展一批小微企业,把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成为特色产品加工基地、产业转移承接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孵化基地,吸引农民工入园进城。依托农民工创业园建设一批标准化劳务外包车间,建立自治区贫困地区区域性用工调剂交易平台,通过短期实用技能型人才培训和季节性用工调剂,承接发达地区生产车间或生产线劳务外包并免收各类管理费用,承接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增加农民工季节性收入。(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六)实行贫困劳动力用工补贴。贫困地区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予以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企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且合作2年以上的,每户一次性补贴3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七)针对贫困地区开展招商引资。贫困县每年编制生产经营类扶贫需求项目清单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安排联合策划包装重大产业招商项目经费,对项目进行整合,举办专题招商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检查验收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产业开发专责小组牵头每年对鼓励企业参与扶贫工作进行一次综合检查。重点检查财政扶持、税收优惠、土地保障、用工补贴等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结果与各级各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评挂勾。对贡献突出的企业和企业家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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