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韶关供电局:
报来《关于申请韶关市2016年度(第三批)个人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函》(韶供电函〔2016〕15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第十二条规定:“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经研究,现就项目备案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同意你局报来的韶关市2016年度(第三批)个人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本次备案个人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42项,合计装机容量241.2千瓦(详见附件),纳入我市2016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
二、请你局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号)的有关规定,指导和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的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及时足额向项目单位转付国家补贴资金和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
三、如项目的投资人、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运营模式和电力消纳方式等主要事项发生变化,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四、本文有效期两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建成投产的项目,取消项目所占的指标,并同步取消项目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