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规范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文件明确,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在取得电网企业接入意见及乡镇审查同意后再开工建设,未取得接入意见和审查同意自行建设的,电网企业不受理并网申请。
各光伏项目业主和安装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安全,严格质量标准,做好长期运维保障;有关部门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对两次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列入限制开发名单,限制其在县开发新的光伏发电项目。
全县所有学校、医院、政府投资标准厂房、办公楼等国有和集体权属资产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统筹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安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为由,违规转让、倒卖,因光伏发电产生的绿电指标、碳汇指标,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原标题:国有和集体屋顶光伏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湖北通山县发文